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1、简介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2、概念特征
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
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
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
3、必备条件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4、西方法律
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指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并且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消极负面情绪的长期积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法学界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很可能会在量刑时从宽。
5、相关案件
哈尔滨杀人案
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害案件,致一人死亡、三人受重伤。2012年03月30日,哈尔滨杀医案凶手被认定为“激情杀人”。
事件介绍
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医务人员正在紧张地忙碌着。这时,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医生办公室,抡起手中的刀,疯狂砍向正在埋头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实习学生,大家躲避不及,三名医务人员和一名实习学生被砍伤。硕士研究生王浩坐在门口,来不及躲闪,被刺中颈动脉,顿时鲜血喷涌而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余3名医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所幸现在都已脱离了生命危险。其中伤势最重的医生叫王宇,刀从右眼角刺入,颅内血肿、右手肌腱断裂。另一位女医生面部被刀划伤。死者王浩,男,2012年28岁,哈尔滨医科大学09级硕士研究生,出事前刚刚收到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博士录取通知书。受伤的三名医生分别是郑一宁、王宇、于惠铭。
事发原因
犯罪嫌疑人李某2012年17岁,内蒙古人。2011年4月,他因患强直性脊柱炎曾在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住院治疗一周,这次来复诊。该院风湿免疫科副主任赵彦萍回忆说,李某是一位同事的病人,23日上午,这位同事带着李某的爷爷前来咨询,当时患者想用“类克”(抗风湿药,主要用于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赵彦萍根据其病症判断李某的病已有了好转,没必要再用如此昂贵的药,而且李某患有肺结核,即使要用,也得先治好肺结核。于是,她建议患者去哈尔滨胸科医院检查。下午4点,爷孙俩再次来到医院找赵彦萍,并带来检验结果。赵彦萍认为,该患者的肺结核病经过前期治疗虽已好转,但仍需观察3个月再进一步治疗。当时她与老人沟通得挺好,并未产生矛盾,而李某本人一直在屋外等候。赵彦萍接待完该患者几分钟后就下班了,让她没想到的是,悲剧却发生在刚刚接班的几名医生身上。后经警方审理,李某供认,他觉得医生是在故意刁难他,不给他看病,随即心生不满。
善后处理
事件发生后,医院立即情况上报省卫生厅、教育厅和哈尔滨医科大学及相关部门。卫生厅、教育厅和学校领导立即赶往哈医大一院,组成工作小组研究伤员救治及善后处理工作,医院已组织专人做好在场医生和学生的心理辅导,恢复医院秩序。
药家鑫案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件进展
2011年3月23日上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药家鑫当庭表示后悔,其辩护律师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律师说,药家鑫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药家鑫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药家鑫死刑。2011年5月20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社会评论
“激情杀人”在国外刑法中有很多的立法例,但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那么,“激情杀人”是否存在?答案又是肯定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基于被害人过错而在突发情形下的“大义灭亲”以及被害人主动挑衅、挑拨而造成的情急之下杀人归入“激情杀人”,并按照“情节较轻”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药家鑫一案应该说,这本来只是一起交通事故或者最多算是肇事案件,被害人在受伤后记下车牌号码,本身无任何过错,也未刺激药家鑫。国外刑法有规定“激情犯罪”的,也基本上以受害人存在不法行为为前提,激愤完全是由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引发的。但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则不是因为被害人过错引起,而属于一种灭口式的故意杀人。当然,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司法层面看,律师从被告人利益出发提出“激情杀人”辩护意见并无不妥,其辩护权应当得到保障,法院是否采纳辩护意见则是另一个问题。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6、相关信息
罚当其罪是刑罚理论的重要构成,在我国刑法总则中也有相关条款。药案的审理,自然不能脱离这原理和相应的刑法规定,笔者以为,既然现行刑法并未将“激情杀人”为从轻或减轻情节,那么在刑罚裁量时,是不宜采纳辩护人此条辩护理由的。如果以“激情杀人”为由轻判药家鑫,不仅罚不当罪,还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一些人会因为“激情犯罪”的轻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努力寻找“激情犯罪”的借口对抗指控,一些人会大胆地寻租或出租司法权。在我国司法运作尚不成熟的前提下,存在因为政策、社会舆论等影响审判权曲解法律的可能,但从职业道德角度,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应当遵循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审判,更应严格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另外要说的是"激情犯罪"是否应用于死刑嫌犯的量刑和审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