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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与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0-11-06 23: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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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 0400006

投诉人: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

地 址:香港湾仔卢押道20号其康大厦801室

代理人:北京中视大观影视策划中心

被投诉人: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玉田路玉田新村82号

争议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

注册服务机构:上海互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4)贸仲通裁字第0008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于2004年8月31日针对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以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 0400006.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 案件程程序

2004年8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04年9月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上海互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

2004年9月10日,上海互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告知: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系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是现在的通用网址持有人;解决办法适用于所争议的通用网址。

2004年9月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4年9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告知投诉人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已经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4 年9月14日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告知被投诉人应当自2004年9月14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和注册商发出程序开始通知。

2004年10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意见;2004年10月1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转去被投诉人的书面意见,并通知被投诉人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第四章的规定,在答辩期内(2004年10月15日前)提交答辩。

2004年10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答辩书接收确认,并向投诉人转去答辩书。

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

2004年10月1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拟定的候选专家李勇先生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该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2004年10月20日,专家李勇先生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4年10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李勇先生组成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4年11月11日(含11月11日)前作出裁决。

二、基本案情

(一)投诉人投诉理由及主张:

投诉人称,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注册为法人。

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保留诉讼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通用网址时被告知,该通用网址已经被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

据此,我们认为,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的署名权和名称权已受到侵犯。

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应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答辩理由及主张:

被投诉人称,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投诉人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是其投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有义务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已经举证证明的事项进行答辩。被投诉人着重阐述以下内容:

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公司法》依法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京沪传媒)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保留诉讼的权利。我国是实行一国两制的治国方针,投诉人的投诉理由第二点、第三点首先在法律上有管辖权限区分。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是两个不同概念,香港企业名称保护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注册相关政策明显没有关联。

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按照通用网址的办法及要求,按时交纳费用,得到互联网中心批准使用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通用网址。京沪传媒公司是广告专一公司,公司十分重视项目品牌,在策划媒体品牌项目时首先策划了华夏国际网络电视台,待各方条件成熟,再起动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品牌。他们将共同使用WWW.CCHXTV.COM,作为一个企业有必要对开发项目进行保护。

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对通用网址具有恶意,注册是京沪传媒的权利,也是公司合法财产。

“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通用网址是京沪传媒开发的媒体平台,不存在恶意情形等其他情况。

三、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审理本通用网址争议案。

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经过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附件二的审核,专家组认定,自2003年7月28日起,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投诉人享有“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该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与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相似。然而,中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方针,根据中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国法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国在处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事务时是比照涉外情况进行的。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自己享有的名称权和署名权受到侵犯。但是专家组认为,就企业名称权而言,解决办法中所称的“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指的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依照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外国(或地区)企业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后经过核准的企业名称。解决办法中所称的“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不包括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登记的企业名称。关于投诉人所主张的署名权,专家组认为不适用于通用网址保护的情况。署名权是著作权的内容,指的是作者在作品上表明其身份的权利。此案中并不存在被投诉人在投诉人的作品上使用被投诉人署名的情况。通用网址属于网站名称性质,与作品上的署名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根据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于“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的名称并不因为仅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就享有解决办法中所指的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另外,投诉人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的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由于投诉人必须证明解决办法第四条中的四项条件全部成立其转移通用网址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而本案中第一项和第四项条件不能成立,所以,专家组对于投诉人提出的将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裁 决

驳回投诉人提出的将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國國際網絡電視臺”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

独任专家: 李 勇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