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X(系被害人之妻),女,汉族,………………..。
申请人:王X(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
申请人:朱X(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
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律师。
申请请求:请求检察院依法对(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XX号案提起抗诉。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X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3 年7月12日,被告人马XX与本案被害人在广州市海珠区XX大街X号X楼的制衣厂发生纠纷,次日中午,被告人马XX怀恨在心伙同另一帮凶冲进厂房,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刺入被害人的胸部后逃跑,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作案后逃回家乡,后被*机关抓获归案,其帮凶至今逃匿。
第二、被告人马XX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1、行凶之前被告人马XX就与同案犯XXX密谋好要报复被害人,于是带上了匕首,从此可见,被告人马XX是明显想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的故意。虽然被告人马XX的口供说带匕首只是用于防身,但是根据刑法的理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仅凭其片面之词就直接认定,还应当从其客观行为上推断。被告人马XX在案发前一天与被害人发生打斗之后,其怀恨在心,想要拿匕首夺被害人性命,这个故意不应当排除。而且从其客观行为上看,被告人马XX到达案发工厂楼下的时候就跑步上楼,边跑步边拿出匕首,右手正握(这些也是其在*机关的供述,与其在法庭上的供述矛盾,可见其在法庭上说谎了),从这可以看出,他当时非常气愤,就是要拿着匕首捅死被害人。被告人马XX上楼后,被害人看见被告人产生本能的反抗,自然的站了起来朝被告人的左眼角及胸口各打了一拳,这时候被告人马XX的愤怒占据了整个内心,人变得非常不理智,于是出现了被告人马XX用匕首朝受害人胸部连捅两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悲惨后果。因此,从这些客观行为完全可以推断出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退一万步而言,即使其之前没有想过要杀死被害人,但是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临时决定或者放纵要将被害人杀死,这种情况也不应当排除被告人的杀人故意。
2、当时被害人站了起来,被告人马XX完全可以用刀捅被害人其他部分也可以防止其反抗,但是被告人还是选择了捅受害人的致命部位,从这些行为足以看出被告人马XX完全有要将受害人致与死地的故意,而且被害人被刺中胸部后,立即倒地死亡,并没有如起诉书中所说的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当时被告人是将尖刀刺入被害人的胸部的,而众所周知人的胸部、心脏属于身体的重要、致命部位,被告人马XX在行凶的时候放任被害人的死亡,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被告人马XX的犯罪行为,没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法院不应当从轻对其处罚。首先,被告人案发后潜逃了,并没有积极的自首,可见其并没有认罪;其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跟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矛盾,其并没有法院所说的坦白从宽的情节;而且,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其被抓获后,对受害人家属态度恶劣,还曾扬言宁愿用钱摆平,也不会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分钱!所以,被告人宁愿花钱请律师也不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分钱,连丧葬费都是受害人家属向亲朋好友借的。直至宣判,被告人尚未赔偿一分钱给受害人家属。综上可见,被告人没有完全认罪,没有从轻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是错误的!
因此,退一万步即使法院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话,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应当判处被告人马XX死刑。
被害人的死亡对其家属如同晴天霹雳,给申请人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被害人之父本身体弱多病,现在身体更加虚弱,被害人之母整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现在已是卧床不起,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一家无生活来源。
所以申请人认为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及量刑方面都是错误的,法院在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是有明显的偏袒倾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其不公的!杀人偿命自古至今都是符合天理、符合法律的。法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示法律的公平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特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提请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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