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A民事上诉状
王A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A,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武冈市双牌乡
被上诉人邵阳县煤矿。
住所地:邵阳县蔡家桥乡。
法定代表人彭生,该煤矿矿长。
上诉人王A因不服(2010)阳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予以维持,改判第(三)项,判令被上诉人因未与上诉人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给上诉人双倍工资2497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11个月工资),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个月工资9080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因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2497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11个月工资)。
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提出证据一,集体劳动合同及职工名单,上诉人在一审中不予认可,理由如下:第一,该合同只能算是内部承包协议,因其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第二,该合同形成程序不合法,因为职工在签订该合同时,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了,该合同签订只有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生产代理矿长魏文在场,没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参与,事后该合同未公布。上诉人提供工友五人证言可证实这一点。
二、上诉人王A于2011年5月11日被诊断为职工病壹期尘肺后,被上诉人不顾上诉人的死活仍强令上诉人从事井下挖工这一超强体力劳动。上诉人要求支付医药费治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上诉人拒不支付分文,上诉人不得不回家自费治疗、休养。上诉人于2011年5月底回家休养,治疗。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擅自离岗,却又依法支持上诉人停工留薪期5个月工资11350元,明显互相矛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回家疗养不能视为擅自离岗。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于2009年5月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但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依法购买医疗、养老和失业三项A会保险,明显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明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从2007年2月至2010年11月29日三年十个月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四个月工资9080元。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予以维持,改判第三项,判令被上诉人因未与上诉人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给上诉人双倍工资2497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11个月工资),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个月工资9080元。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A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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