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
科普小知识
2023-11-19 23: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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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省人民*对市、县人民*和省人民*各部门直接行文。
二、各市人民*和省人民*各部门向省人民*报告和请示工作。
三、各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向市人民*报告和请示工作。
四、*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上一级*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有关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行文。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所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同级*可以联合行文,各级*可以和上一级*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不应报*转办。同级*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报请上级*转办。
第十五条 向上请示或报告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范围的,主办机关要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一致;经协商仍不一致的,应如实上报上一级*裁决。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机关,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上一级领导直接交代的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请示报告,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发文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机关,不得滥发滥抄。
第二十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注明不另行文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并予以立卷归档。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再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