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
P2P网贷即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它是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中的子类。网贷平台数量在2012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中文名:网贷
外文名:peertopeer
起源:英国
代表:Zoppa(英国);翼龙贷
1、简介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运营模式
P2P模式
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竞价,撮合成交。
在传统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在我国,由于公民信用体系尚未规范,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血本无归。
因此,P2P网贷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建议信用贷款方面引入亲朋进行联保,其他贷款方面则引入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同时,企业贷款项目引进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本息担保,并要求其担保规模要与担保方的担保额度相匹配,担保方也要加强自身的风控管理。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因为信用链条的拉长,以及机构与专业放贷人的高度关联性,债权转让的P2P网贷形式受到较多质疑,并被诸多传统P2P机构认为这“并不是P2P,而且出了风险会影响P2P行业”。
P2B模式
P2B平台的特点是个人对机构,具体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机构去做风控。平台把第三方机构做好风控的项目或标的在平台上和投资者对接,这样就聪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风控不专业,风控水平较差的难题。
P2B平台合作的机构,通常有较强的实力,较强的风控能力,较高的风控水平,因此总体上而言,P2B业务模式的风险大大低于P2P业务模式,安全性更值得投资者信赖。
P2B平台,根据所合作的机构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和担保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二,和小贷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三,和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四,和证券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实力较强的持牌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
因为通常担保公司风控能力较弱,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次之,小贷公司稍强,证券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实力较强的持牌正规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最强,风控水平最高,因此,这几类P2B平台里面,第一种风险较大,第二种、第三种风险次之,第四种和证券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实力较强的持牌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如*财富、民生易贷,风险最低,安全性最高,最值得投资者信赖。
3、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
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账户监管
P2P平台出现跑路和诈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P2P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其设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平台手里。若是对时间差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极大。
因此,中间资金账户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可以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的可能性,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国内P2P网贷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的转账结算。而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指定托管机构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此外,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对独立于P2P平台的资金安全进行认证也可以尝试。
政策监管
由于P2P网贷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因此国家尚没有对其有针对性进行监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网贷业务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是有帮助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尽管贷款成本较高,但资金到账时间快、贷款门槛相对银行更低都是企业选择的原因,特别对解决短期临时性资金周转有很大意义。
法律法规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监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运营倡议书
一、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严格恪守资金撮合中介的角色
二、不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三、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严格审核引入的担保机构的资质
四、坚决制止伪造虚假借款人,反对平台及其关联帐号借款、虚假借款
五、严守信息安全底限,保护投资人及信息安全
六、对投资人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七、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明确收费标准,不过分追求高收益
八、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披露自身运营信息,进行必要风险警示
九、共同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健全信用体系的建设
十、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共同致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4、网贷属性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5、投资风险
资质风险
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净资本”管理,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要有自己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少则几个亿,多则十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且注册资本不是用来经营的,而是一种担保、是一种“门槛”。但由于网贷公司门槛低,*尚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平台软件几千到几万都可以买到,很多在民间借贷欠款很多的人,买了个平台虚拟借款人、虚拟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高利率一般都是年利息最少为30%,个别平台达到了50%到70%。
管理风险
P2P网络借贷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比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复杂的模式。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是金融行业的创新模式,其发展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资人及借款人都没有正确对待这种金融产品,只是冲着高收益而去,而资金需求者则奔着*而去。作为网贷公司本身,由于开设的初衷只是为了牟利,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倒闭。
资金风险
关注一家P2P网贷平台,投资人的资金流向也是至关重要的。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还可以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老总自己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只能落在投资人的头上,这也是成为不少平台能出现跑路的原因。而目前最为安全的做法则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置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作为平台要严控其动用投资人资金,唯有这样才能给投资人的资金增加保障。
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的进步,常引发新的、更多形式的安全威胁手段与途径,随着网贷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平台多为购买模板,在进行技术改造时不能保证完全成熟和完善,存在安全隐患,而平台老总不重视技术,宁可花费几十万搞营销也不肯重视技术,从而极大地影响计算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技术漏洞的存在,导致恶意攻击风险不断。如电脑黑客入侵等,攻击平台、修改投资人账户资金、虚拟充值真提现等问题开始逐步显现。特别是由于网贷属于新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非常缺乏,黑客大肆攻击、要挟平台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平台的稳定运行。
6、P2P网贷成交额
据《2015年中国P2P网贷指数运行快报》显示,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达到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截至2015年12月份末,历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累计16312.15亿元。
2015年全国P2P网贷平台总成交额前三名,分别是北京市3,467.05亿元、广东省3,163.54亿元、上海市1,843.95亿元。三省市P2P网贷平台成交额合计超过8,474.54亿元,超过了全国总数的71.78%。
7、优缺点
优点
年复合收益高
普通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财产品、信托投资等,也一般在10%以下,与网贷产品动辄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没法相比的。
操作简单
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
开拓思维
网贷促进了实业和金融的互动,也改变了贷款公司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贷局面。
缺点
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
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确:年复合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也增加了网贷的高风险性(一般是银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
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层主要是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但随着网贷的盛行,相信有关措施会及时得到制定和实施。
8、发展历程
2007年国外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引入中国以来,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蓬勃发展、百花齐放,迅速形成了一定规模。综观其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自2007年—2014年大约经历了4个阶段,平台数量、每月成交金额及投资人数量的增长数据可参考下图:
第一阶段
2007年—2012年(以信用借款为主的初始发展期)
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让很多敢于尝试互联网投资的投资者认识了P2P网络借贷模式,其后一部分具有创业冒险精神的投资人随之尝试开办了P2P网络借贷平台。
这一阶段,全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大约发展到20家左右,活跃的平台只有不到10家,截止2011年底月成交金额大约5个亿,有效投资人1万人左右。
网络借贷平台初始发展期,绝大部分创业人员都是互联网创业人员,没有民间借贷经验和相关金融操控经验,因此他们以信用借款为主,只要借款人在平台上提供个人资料,平台进行审核后就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借款人基于授信额度在平台发布借款标。
但由于我国的公民信用体系并不健全,平台与平台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随之出现了一名借款人在多家网络借款平台同时进行信用借贷的问题,最为着名的是天津一个网名叫坦克的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总额高达达到500多万,这笔借款最终因逾期成为各个平台的坏账。
基于以上问题的重复叠加出现,各个网络借贷平台于2011年底开始收缩借款人授信额度,很多平台借款人因此不能及时还款,造成了借款人集中违约。以信用借款为主的网络借贷平台于2011年11月—2012年2月遭遇了第一波违约风险,此时网络借贷平台最高逾期额达到2500万,诸多网络借贷平台逾期额超过1000多万,截至目前这些老平台仍有超过千万的坏账无法收回。
第二阶段
2012年—2013年(以地域借款为主的快速扩张期)
这一阶段,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发生变化,一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同时又关注网络的创业者开始尝试开设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一些软件开发公司开始开发相对成熟的网络平台模板,每套模板售价在3到8万左右,弥补了这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的创业者开办网络借贷平台技术上的欠缺。基于以上条件,此时开办一个平台成本大约在20万左右,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从20家左右迅速增加到240家左右,截止2012年底月成交金额达到30亿元,有效投资人在2.5到4万人之间。
由于这一阶段开办平台的创业者具备民间借贷经验,了解民间借贷风险。因此,他们吸取了前期平台的教训,采取线上融资线下放贷的模式,以寻找本地借款人为主,对借款人实地进行有关资金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抵押物等方面的考察,有效降低了借款风险,这个阶段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基本真实。但由于个别平台老板不能控制欲望,在经营上管理粗放、欠缺风控,导致平台出现挤兑倒闭情况,2013年投资人不能提现的平台大约有4、5个左右。
第三阶段
2013年—2014年(以自融高息为主的风险爆发期)
这一阶段,网络借贷系统模板的开发更加成熟,甚至在淘宝店花几百元就可以买到前期的网络借贷平台模板。由于2013年国内各大银行开始收缩贷款,很多不能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或者在民间有高额高利贷借款的投机者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看到了商机,他们花费10万左右购买网络借贷系统模板,然后租个办公室简单进行装修就开始上线圈钱。这阶段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从240家左右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底月成交金额在110亿左右,有效投资人9到13万人之间。
这阶段上线平台的共同特点是以月息4%左右的高利吸引追求高息的投资人,这些平台通过网络融资后偿还银行贷款、民间高利贷或者投资自营项目。由于自融高息加剧了平台本身的风险,2013年10月份这些网络借贷平台集中爆发了提现危机。
其具体原因分析如下:10月份国庆7天小长假过后,很多平台的资金提现积累到了几百万以上,由于这些平台本身没有准备或者无法筹集现金应对提现,造成追求高息的投资人集体心理恐慌,集中进行提现,使这些自融的平台立刻出现挤兑危机,从2013年10月—2013年末,大约75家平台出现倒闭、跑路、或者不能提现的情况,涉及总资金在20亿左右。
第四阶段
2014年至今(以规范监管为主的政策调整期)
这一阶段,国家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ITFIN)创新的态度,并在政策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给予了大力支持,使很多始终关注网络借贷平台而又害怕政策风险的企业家和金融巨头开始尝试进入互联网金融(ITFIN)领域,组建自己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集中上线期应该在8月份左右,据统计截止4月底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每月资金成交量已经超过160亿,预计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会达到300亿左右,平台数量达到1300家左右,有效投资人会达到50万人左右。
第五阶段
2015年至今(以国内市场为基础向海外市场拓展)
根据最新的消息显示,目前国内注册在案的P2P网贷平台约有2300家。截至2015年年底,网贷行业的交易额已突破万亿。尽管数字庞大,但远远没有满足整个投资市场的需求,网贷行业对于投资需求的开发也还处于初期。为此,行业巨头盯上了中国巨量的理财市场,为满足这些海量需求,纷纷开始全球化布局,引入优质的海外资产。自2013年开始,国内P2P企业新联在线首涉新加坡网贷市场,开始了国内P2P企业涉足海外市场的破冰之旅。2015年开始,国内P2P企业涉足海外市场风潮渐起,行业巨头纷纷宣布涉足海外P2P市场。国内P2P企业走出国门已成行业趋势。巨头选择引入海外优质资产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国内的优质资产多数在传统金融机构手中,网贷企业很难和他们进行资产争夺。走出国门也是迫不得已。
9、媒体观点
国内各家相关权威媒体均已关注一新兴的行业,对其发展现状等问题进行调查报导。其中,较为引起关注的有:CCTV—13频道《网贷乱象调查》、人民日报《网络盘活小额信贷》、CCTV—2频道《网贷野蛮生长调查》等。
2013年3月29日,CCTV—2频道播出的《网贷野蛮生长调查》,分别从网贷门槛太低、法律法规不规范、如何定格金融牌照、平台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等多个角度对网贷这一新兴行业做出了解读,并对网贷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其中,相关专家表示:“网贷一方面确实存在社会需求,一方面网贷平台又陷入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的尴尬,对此专家建议要客观认识网贷平台的作用,其次尽快建立法律法规,相信必将推动网贷这一新兴行业向规范化、透明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2013年4月3日,CCTV—2频道在早7点《第一时间》栏目再次播出《网贷野蛮生长追踪》,对4月1日宣布关闭的众贷网事件进行了详细报导,并在节目中采访了相关投资人,再次对网贷缺乏有效监管提出担忧,有专家指出,对网贷进行有效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10、人物观点
行业内人士张海南认为:“因为尽管p2p行业的确处于“无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状态,但整体上说,p2p行业的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体系现有已显露和潜藏的金融风险相比,具备程度更轻、更分散、更易于自我纠正的基本特征。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手段,与传统的银行存款、信托、理财产品相比有独特的优势。社会应该对此创新金融要有全新认识的同时,也要求行业、*等相关部门对p2p行业进行适度的监管,在公司设立条件、管理团队、资金划转、投资者资格等方面设立门槛,以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以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