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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科普小知识2022-03-25 23: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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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8月,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成立。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直属的,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组织家和企业家、科技管理*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代表了中国最优秀的科普作家群体,中国科普作协设有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

名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成立时间:1979年8月

隶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类别:学术性群众团体

1、发展历史


会徽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是1978年由高士其与科普界人士发起筹备,筹备建议迅速得到了*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支持并于1979年8月正式成立了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直属的,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组织家和企业家、科技管理*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1978年6月,中国科协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科普创作座谈会,茅以升、华罗庚、于光远、刘述周、高士其、董纯才、王子野、王文达、温济泽、王麦林、章道义等科教出版界*和科普作家、编辑家300多人发起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普及创作”筹委会。

1979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邓颖超等**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全体代表。

1984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方毅、周培源等领导同志到会祝贺。

1990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并经中国科协批准,更名为“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1999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7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2012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2016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先后产生了七届理事会。茅以升、高士其、董纯才、温济泽、成思危、宋健先后出任名誉会长;董纯才、温济泽、叶至善、张景中、刘嘉麒、周忠和先后任理事长。

协会目前设有基础科学与高技术专业委员会、国防科普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科普翻译专业委员会、科学传播专业委员会、农业科普创作专业委员会、科学文艺专业委员会、少年儿童科普创作专业委员会、科普美术专业委员会、医学科普创作专业委员会、工业科普创作专业委员会、科普影视创作专业委员会和科普摄影专业委员会等24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除外)成立了科普作协,全国一级的会员人数约为3400人,省市一级的会员约3万余人。

2、主要职责

1.为广大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2.协会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及会务工作;

3.落实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4.联系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5.协会刊物《科普作家通讯》和协会杂志《科普创作》的出版发行工作;

6.处理协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3、组织机构

第五届

理事长:刘嘉麒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为序):王直华、孙云晓、任福君、刘泽林、陈有元、陈芳烈、吴智仁、居云峰、金涛、郭曰方、张开逊

秘书长:居云峰(兼)

第六届

理事长:刘嘉麒

副理事长:卞毓麟、居云峰、李欣、刘泽林、任福君、孙云晓、王树国、禹光、周立军

秘书长:石顺科

第七届

理事长:周忠和,男,1965.01,院士,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所长

副理事长(按汉语拼音排序):

崔丽娟,女,1968.02,研究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所长

冯伟民,男,1960.05,研究员,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所科普部主任

汤书昆,男,1960.06,教授,中国科技大学科学传播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王晋康,男,1948.11,高级工程师,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科幻作家

王康友,男,1964.03,研究员,中国科普研究所所长

吴岩,男,1962.12,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颜宁,女,1977.11,教授,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

杨焕明,男,1952.10,院士、研究员,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理事长

郑永春,男,1977.01,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秘书长:陈玲,女,1973.09,研究员,中国科普研究所科普创作研究室主任

4、协会章程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中国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ChinaScienceWriters’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SWA

第二条本会性质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是在中国*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科普作家等热心科普创作的人士,为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我国的科普创作队伍,提高我国的科普创作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普创作、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发展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二)组织编创科普精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通过主办、合办或协办科普杂志,报纸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作品的平台,繁荣科普创作。

(四)通过办好会讯,开展科普评论、征文和竞赛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创作,促进科普创作水平和科普作品质量的提高。

(五)扩大协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公众对中国科普作协及其会员、作品、成果的探求;及时反映、反馈科普市场的供需情况。

(六)及时向党和*反映科普作家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接受党和*的委托,开展有关科普创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与国内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作品或共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十)举办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和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

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出版作品3种以上或播发短篇作品10篇以上)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创作者;

2.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国性科普评奖或其它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

5.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辑家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学生会员:在科普写作及科技发明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入会为学生会员。

(三)单位会员: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推荐;

3.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具备入会条件者,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二)学生会员

1.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经所在学校相关部门推荐;

3.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定;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认定;

3.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6.入会自愿、退会*。

(二)学生会员

1.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5.入会自愿、退会*。

(三)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4.该单位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或有关业务,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咨询或委请组织专家(作家)进行指导;

5.该单位根据科研、教育、创作、编辑、出版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6.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会章规定交纳会费。

(二)学生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时交纳会费。

(三)单位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

2.交纳会费;

3.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5.团体会员在每年年终要向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汇报当年有关的活动小结和翌年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无创作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和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职务;常务理事三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理事职务,同时终止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届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理事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调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秘书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三)*部门的资助和项目经费;

(四)国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得收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8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