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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入门基础知识

科普小知识2022-01-23 12: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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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世界各个成熟的金融市场,无不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相关债券入门基础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债券的基本知识

  一、债券的基本要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要注明面值,而且都是整数,还要注明币种。

  2、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筹措所需资金,按法定程序发行债券,取得一定时期资金的使用权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同时又承担着举债的风险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债权人定期转让资金的使用权,有依法或按合同规定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

  3、债券的价格。债券是一种可以买卖的有价证券,它有价格。债券的价格,从理论上讲是由面值、收益和供求决定的。

  4、还本期限。债券的特点是要按原来的规定,期满归还本金。

  5、债券利率。债券是按照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利率主要是双方按法规和资金市场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下来,共同遵守。

  此外,债券还有提前赎回规定、税收待遇、拖欠的可能性、流通性等方面的规定。

  二、对债券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并且随着人们对融通资金需要的多角化,不断会有各种新的债券形式产生。目前,债券的类型大体有以下几种:

  1、按发行主体分类有:*债券; 金融债券; 公司债券; 国际债券。

  2、按偿还期限分类有:短期债券; 中期债券; 长期债券; 永久债券。

  3、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类有:.附息债券; 贴现债券。

  4、按债券的利率浮动与否分类有:固定利率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

  5、按是否记名分类有:记名债券; 不记名债券。

  6、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有:信用债券; 担保债券。

  7、按债券本金的偿还方式分类有:期满偿还债券; 期中偿还债券; 延期偿还债券。

  债券是一种带有利息的负债凭证。发行者承诺在未来的确定日期(通常在发行债券以后若干年),偿还规定金额的本金,同时周期性支付一定的利息。

  债券是由国家、金融机构、国际组织、工商企业,按照一定手续发行的。他们通过发行债券,直接向社会广泛集资。债券性质如同借贷关系中的借据,但这种借贷关系证券化了。债券可以在中途转让,但借据一般不能转让。

  债券市场的功能

  1、融资功能。

  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具有使资金从资金剩余者流向资金需求者,为资金不足者筹集资金的功能。我国*和企业先后发行多批债券,为弥补国家财政赤字和国家的许多重点建设项目(如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

  2、资金流动导向功能。

  效益好的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较受投资者欢迎,因而发行时利率低,筹资成本小;相反,效益差的企业发行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大,受投资者欢迎的程度较低,筹资成本较大。因此,通过债券市场,资金得以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宏观调控功能。

  一国*银行作为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部门,主要依靠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和利率等政策工具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其中,公开市场业务就是*银行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国债等有价证券,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经济过热、需要减少货币供应时,*银行卖出债券、收回金融机构或公众持有的一部分货币从而抑制经济的过热运行;当经济萧条、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银行便买入债券,增加货币的投放。

  债券及其基本要素

  1、债券的票面价值。债券要注明面值,而且都是整数,还要注明币种。

  2、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筹措所需资金,按法定程序发行债券,取得一定时期资金的使用权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同时又承担着举债的风险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债权人定期转让资金的使用权,有依法或按合同规定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

  3、债券的价格。债券是一种可以买卖的有价证券,它有价格。债券的价格,从理论上讲是由面值、收益和供求决定的。

  4、还本期限。债券的特点是要按原来的规定,期满归还本金。

  5、债券利率。债券是按照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利率主要是双方按法规和资金市场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下来,共同遵守。

  债券种类的划分

  1、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国债、地方*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2、按付息方式不同可划分为:贴现债券(零息债)与附息债。

  3、按利率是否变动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4、按偿还期限长短可划分为: 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一般说来,偿还期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偿还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10年以下(包括10年)的为中期债券。我国国债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相同。但我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与上述标准有所不同。我国短期企业债券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中期企业债券,偿还期限在5年以上的为长期企业债券。

  5、按募集方式划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这里的公募和私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开发行和私底下发行。公募债券的发行人一般有较高的信誉,发行时要上市公开发售,并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私募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用到证券管理机关注册,不公开上市交易,不能流通转让。

  6、按担保性质可划分为: 无担保债券、有担保债券。

  7、特殊类型的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法律与法规

  一、*国库管理条例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 、利率、 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满足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并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条 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就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保管收据是借款人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凭据,不准转让、出借和再抵押。各商业银行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承办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第十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时,银行按国债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取回质押的凭证式国债。若借款人将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贷款机构应妥善保管质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贷款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贷款机构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据的开具、收回、补办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据《*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第十五条 质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所属机构在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丸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