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燃油附加费
2009年11月25日,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正式开收。出租车是否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关键是看出租车计价器上显示的公里数,而不是看打车金额是否超过10元的基价。根据市交通委和市发改委的文件规定,超过基价公里数即按实际行程超过3公里的标准征收费用,并不受计价器上显示金额影响。
1、征收原因
2012年以来,受成品油价格不断上调的影响,广东省出租车燃油成本大幅度上升。统计显示,今年广东省成品油五次调价使广州出租车每车每月燃油成本增加739元,一辆出租车月净收益由4036元降至3297元,以一辆车两个司机计算,人均月减收370元。为此,经广东省*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出台政策明确,广东省各地可向乘客开征燃油附加费。
2、广州政策
2009年11月25日,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正式开收。出租车是否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关键是看出租车计价器上显示的公里数,而不是看打车金额是否超过10元的基价。
市运输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市交通委和市发改委的文件规定,超过基价公里数即按实际行程超过3公里的标准征收费用,并不受计价器上显示金额影响。
如果因为堵车,计价器上显示金额已经超过10元,但实际里程未超3公里,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也不能收取燃油附加费,否则就属于乱收费行为,乘客可以投诉。
广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7元起步价以内的乘次不适宜开征,因为7元再加收1元,相当于提高起步价,等于提高基础运价,而基础运价的调整需要听证。就征收方式而言,1元将由司机向乘客直接收取,而不是通过改表,司机也无须上缴。为此,有不少司机已经在担心收不到1元。
具体收法是,目前已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装有税控打印发票的出租车单独撕1元燃油附加费的发票给乘客。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收款凭证,在原来票值上多撕1元给乘客。
广东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的有关人士表示,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属于价格范畴,是出租车运价的一部分,由出租车经营者收取,收取对象是乘客,收费收入直接归出租车经营者。而是否需要开征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当地的实际决定。确需开征的地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就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方式、标准和具体执行时间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执行。同时,收取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是价格调控的临时性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当燃油价格回落到一定水平后,广东各地将及时停止收取。
3、北京政策
随着国家下调成品油价格后,北京市发改委发布通知,从12月5日起,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从3元/运次降至2元/运次,恢复到今年6月18日前的水平,乘坐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乘客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2012年以来,随着国际油价频繁波动,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根据国家油价调整幅度和影响,北京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也随之调整了3次。9月29日起,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3.00元/运次,加收范围仍为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的乘客。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要求,北京92号汽油最高零售价于11月16日起下调,根据此次油价下调幅度和影响,按照北京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调整要求,定于12月5日起降低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下调至2元/运次。至此,全年北京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随着油价波动共进行了“2升2降”的动态调整。
北京市有关部门表示,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调整后,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运营服务质量监管,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不执行降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降价政策实施到位。
北京市发改委消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北京将取消出租车燃油附加费。
2014年7月21日,国内油价开始下调,北京地区92号汽油的最高零售价从原来的每升7.98元降至7.78元。随后,北京地区油价迎来“12连跌”,92号汽油最高零售价目前为每升6.07元。
据了解,2013年6月初,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汽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的变动幅度实行联动。
北京发改委2015年1月14日消息,由于将对全市出租车计价器进行调整,1月15日至1月21日定为过渡期,期间新旧燃油附加费政策并行,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未调整计价器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1月22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工作,本市所有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
4、沈阳政策
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沈阳市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停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
随着燃油价格连续下降,2014年9月30日,93号汽油价格达到了7.19元/升,突破了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临界点,进入观察期,且在其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回升到临界值,符合停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相关条件。2014年12月31日,沈阳市交通局已经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各出租汽车企业将停收燃油附加费的要求通知到每名驾驶员,要求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市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停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
至此,从2011年8月10日开始收取的燃油附加费暂别沈阳,沈城出租车持续三年多的9元起价费也终于回归“8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