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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政策

科普小知识 2021-10-06 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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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人口增长过快或人口停止增长乃至出现负增长而采取的相应的政策措施。不同的国家,因本国人口发展的情况不同,采取了不同的人口政策;而且,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还会随着本国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中文名:人口政策

定义:国家根据人口增长速度采取的政策

内容:迁徙、分布、移民、自然增长

起源:春秋时代

1、常见人口政策

调节人口自然增殖的政策

它可以直接规定预定时期的人口规模或自然增长目标,也可以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借以影响生育率的变化。但是,一般在规定生育率目标的同时还必须制定死亡率下降的目标,因为死亡率的下降对于生育率的降低具有很大作用。制定人口规模的目标必须依据人口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预测,考虑到人口年龄结构的合理变化。

国内人口迁移的政策

这一政策常常和人口地区分布政策密切结合,两者的目标必须一致。此外,人口地区分布政策也可以通过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人口自然增长目标来实现。*为了改变人口地区分布,有对迁移实行法律控制的直接政策,如限制移民进入城市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地区;也有对迁移采取间接影响的措施,如对符合政策目标的移民给予特定的优惠待遇,对不符合政策目标的移民则取消其某些权利。


常见人口政策

人口分布政策

它常常具有多重目的,如发展特定地区的农业、工矿业、巩固边防,或是为了疏散人口过密地区的人口等。

国际移民政策

可分为迁入国和迁出国两种类型,并且常常采用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许多移民入境国往往通过法律条文对不同来源国的移民加以选择性的鼓励、限制或禁止,而移民出境国则按不同情况对本国移民出境分别加以鼓励、限制或禁止。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限制技术人员出境,鼓励非熟练劳动力外迁。

2、各地人口政策

指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国民收入和资本积累率低于北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调节和指导人口发展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发展中国家之间,无论在人口状况或人口政策的演变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人口都属于高增长类型,而且民族传统崇尚多生多育。

20世纪下半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深感人口重负的压力,都希望限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到80年代末至少已有42个发展中国家(占全部发展中国家人口总数的3/4以上)已经正式采取了降低人口增长率的政策。

亚洲

各国推行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较早,印度于1952年就正式实行这种政策,但成效不理想。70年代中期一度受到群众抵制而遭挫折,80年代起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对少子女的家庭给以鼓励的政策,促进群众自愿接受小型家庭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巴基斯坦于1960年,斯里兰卡于1965年,新加坡和尼泊尔于1966年,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于1969年,泰国于1970年,孟加拉于1971年,先后正式公布了明确的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有的国家制订了政策性的数量指标。泰国*还把降低死亡率和发病率列为人口政策的组成部分。印度尼西亚人口政策的目标是:解决人口总数和增长率、人口分布和密度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达到降低生育率和提高平均预期寿命的目的。新加坡则要求到2030年实现人口静止。

亚洲许多国家在人口分布方面还采取发展农村地区经济,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大城市的政策。

拉丁美洲

各国在推行人口政策方面进展较迟缓。这些国家的传统一向反对控制生育,70年代中期以前,仅有民间的家庭生育计划活动。7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1974年布加勒斯特世界人口会议(见国际人口会议)以后,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在人口政策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转而公开支持家庭生育计划活动。从1978年开始,巴巴多斯、哥伦比亚、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墨西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国正式采取降低生育率的政策,目的在于促使人口的增长与开发资源的可能性相适应。其他拉美国家也相继推行程度不等的限制人口增长的政策。

拉丁美洲各国在人口分布方面的政策是限制过快的人口城市化,发展地区经济;在国际迁移方面则希望引进专业技术及行政管理人才。


世界人口政策

非洲

非洲特别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各国人口增长迅速,只有很少几个国家,如肯尼亚、加纳、毛里求斯等国制订了明确的降低人口增长率的政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提供家庭生育计划服务,但没有明确的人口目的;有12个国家则没有人口政策,也不支持家庭生育计划。

中东和北非的一些国家仍然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等。在人口迁移方面,这些国家迁入大量外籍工人和专业人才,以满足对劳动力的需要。

3、中国政策

*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要保证“人口适度增长”、不是“不增长”、更不是“减少”!)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国人口政策变化历程

*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均衡生育,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为可行也最为公平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17胎,在发展中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3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18110,其中“城市”为0.88210,“镇”为1.15340,“乡村”为1.43755。要将中国的生育率调控到2.3胎,实行“鼓励二胎、充许一胎、征税多胎和无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选择(俄罗斯已经对无胎征税),这有利于实现人口调控的“费改税”,并从根本上减少中国*的非税收入,改善*形象。同时,还有利于形成“普通二胎、中产三胎、少数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结构,有利于增加中产阶层的比重,尽快使中国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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