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踩踏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踩踏事件的陈毅广场附近地区正在被关闭,以进行改造和绿化维护。
为什么踩踏事件只由上海调查?
这是一个紧急事件,而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由上海市*依法调查和定性为事件,而不是逃避责任。
调查报告
事件性质:这是一起群众活动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拥挤踩踏处理不当造成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
责任分析: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外滩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相关部门的“三个规划”,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的要求,黄浦区*及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调查小组是谁?
事件发生后,上海市迅速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涂光韶为组长,副市长周波为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邀请了来自国家和市政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事件调查进行分析和论证。
联合调查组邀请的专家包括:
原国务院参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山常春。
国家行政学院应急培训中心案例研究中心主任钟开斌。
沈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卢,社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王浩东,海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副主任。
滕,复旦大学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董友红,上海行政学院教授,上海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执行主任。
为什么“事件”不是“事故”?
“外滩踩踏事件既不是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有组织的群众活动,因此不能被定义为事故。”山常春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事故通常是责任事故,是由相关人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造成的。
山常春认为,这些事件主要分为四类:事故和灾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如非典)和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事故”的内容比“事故”更广泛,“事故”可以包括“事故”。"
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平在回应“事件”而非“事故”的定义是逃避责任”的说法时表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此次公共安全事件属于四类突发事件中的“事故灾难型”。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如果被定性为“事件”,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一般来说,事故和事件的识别与处理未被处理的人无关。这要视乎事件的性质而定,例如*有否做任何事,是否有直接责任,是否有错,或是否间接履行职责不够。
21天的调查周期太长了吗?
“为了查明事实,调查组专门查看了外滩地区36个监视探头的录像,这些录像已经累积了70个小时。”调查组成员熊说。
熊说,前后有100多人参加了调查,小组38人参加了调查,查阅了195项政策法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并与51位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了交谈。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和取证,采访了当时在场的96人,包括家属、游客、现场警察和工作人员,以确保根据事实进行客观分析。有许多工作要做。调查组的几个同志每天睡眠不超过4小时。
山常春还说:“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其中规定,国务院应调查行政责任的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意外事故要求提交调查报告,在60天内的事件。后来发布的国务院第493号法令也要求6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调查持续了20天,并于21日宣布,应该说速度非常快。”
此外,相关人员在处理意见时应依法遵循相关程序。
上海调查客观公正吗?
刘平表示,12月31日外滩陈怡广场的倒塌是紧急事件,但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适用于此次事件的调查。相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即市*)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报告。
刘平表示,事件调查报告经市*批准后,监察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相关处理意见。
“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依据是《应急法》、《行政监督法》和《公务员法》;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问责暂行规定》刘平说。
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宇补充说,还有《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处理相关人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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