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
甲方(定向单位):
乙方(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3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考生符合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标准。经甲方与考生协商,委托乙方培养该生为专业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定向培养者被正式录取前,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定向费5000元。(开户名:
帐号:
开户行:
并注明博士研究生定向费)。
2 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规定享受的工资待遇,由甲方与所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协商解决。
3 定向培养研究生入学时,甲方应将其本人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乙方。
4 在该定向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甲方应关心其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尽可能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之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5 该定向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自身原因终止学习或不能获得学位,甲方应将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予以妥善安置,并不得向乙方索要定向费。
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定向培养研究生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对毕业时符合条件的,发给与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相同的毕业证、学位证。
2、乙方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和《培养方案》,努力把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3、该生毕业后,乙方应将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学籍档案直接寄往甲方。
4、该生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培养的,乙方应如实向甲方说明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寄送甲方。
三、本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生毕业离校之日止。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补充。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则应由违约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给另一方以经济赔偿。
甲方 甲方单位
(公章)(签章)
(定向单位)负责人
乙方乙方单位
(公章)(签章)
(培养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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