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夏,男,1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县芗溪乡新兴村。
答辩人就原告黄所诉离婚一案,针对起诉状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答辩人同意离婚。
自从双方结婚以来,答辩人对原告是十分关心的,平时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有一些摩擦和争吵是很正常的。因原告性格倔强、脾气暴躁,答辩人处处忍让。有一次,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用玻璃片将答辩人手臂大动脉砍伤。原告所诉脚受伤一事,是在2008年4月7日,原告不小心自己摔伤的,是在双方没有结婚之前的事情,答辩人没有义务为原告支付任何费用。第二次住院双方已经结婚,因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之间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无所谓谁出的医疗费。即便是这样,答辩人还是支付了原告的全部医疗费,并且原告母亲把医疗费发票拿去报销了,答辩人也没有得到一分钱。如果原告在婚前认为答辩人是如此吝啬的人,为什么还要和答辩人结婚呢?这是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是不真实的。如果原告认为答辩人有家庭暴力,请原告拿出书面证据来证明,如果原告认为在浙江慈溪务工期间,答辩人打了原告,请原告向法庭提交书面的派出所报警记录。相反,在婚姻关系期间,特别是2012年3月份答辩人在九江市开餐馆期间,原告同意到餐馆来帮忙却不来,答辩人到处找原告找不到,一直到2012年10月份原告才来,答辩人希望原告来后有时间可以在店里帮帮忙,原告不仅不帮忙,反尔好吃懒做,还想尽办法将店里的收入抓在手里。当时在答辩人店里帮忙的余新香可以证明以上事实。因孩子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答辩人本来是不同意离婚的。现在答辩人也感到身心疲惫,实在没有精力和原告纠缠下去,为了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环境,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不同意儿子夏由原告抚养,儿子抚养权应该判由答辩人抚养。
1.原告属于无业人员,没有收入,无法给儿子一个好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相反答辩人在上海市做厨师工作,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能够给儿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自从儿子出生后,原告没有很好的履行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基本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抚养儿子。都是答辩人及父母在照顾、抚养儿子。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连自己都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儿子的。
3.儿子自从出生以来一直在浙江生活3年多,对当地居住和生活环境非常熟悉。目前在当地幼稚园上学,因孩子聪明懂事,幼稚园老师非常喜欢他,并且他和其他孩子能够融洽相处。现在如果突然改变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环境,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4.答辩人父母身体健康,有能力也愿意和答辩人一起照顾自己的孙子。原告因长期不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对孩子的生活习惯不了解,由原告抚养明显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5.原告因脾气暴躁,对孩子的照顾和教育缺乏基本的耐心。目前原告又没有稳定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离婚后只有母亲、哥哥居住在租住的房子,其哥哥又有肝炎,根本不适合抚养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根据以上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答辩人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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