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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离婚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1-07-30 1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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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便于查明夫妻之间是否确实感情破裂,当然这并不是一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并不禁止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但日常生活中都这样操作,一度让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案件必须双方到庭,对方不出现或者自己不出现就不能离婚;同时在很多离婚案件,法官为了谨慎起见,往往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到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的时候再判决离婚,但本案当事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并且对方未到庭参加庭审,经本代理人的充分举证和沟通后,法院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离婚判决,并判决孩子归我方当事人抚养,满足了当事人当初委托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的目的。

缺席判决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某的委托后,指派余成虎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感情一般。自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结识王某后,被告的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利用在外打工的机会,与王某交往后同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在原告得知被告与王昌美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为保护家庭,原告及家人多次与被告及家人进行长谈,期望被告能以家庭为重,断绝与王某的关系,虽经长达2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但被告只是表面上悔过,私下仍然和王昌美长期在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原告尽了极大努力仍然无法挽留被告时,原告只能选择与被告离婚,原告之所以选择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给了被告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但被告仍不改悔。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二、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为被告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正如前面所述,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致。本案不同于单纯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的离婚案件,而是因被告与第三者同居,被告有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因此,请法庭审理本案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被告的重大过错和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的检讨书为证。同时也能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一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即: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离婚。第(8)条: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因此,在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离婚,在原、被告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三、原告无工作收入、无固定住处不利于抚养孩子

原告婚后一直未参加工作,近年长期在家照看女儿,被告长年在外和他人同居,对家中生活不闻不问,原告及女儿的生活开销仅靠原告婚前的收入勉强维持。天下没有不疼爱孩子的母亲,但是考虑到孩子的生活成长,原告只好忍痛将孩子要求法院判决归被告抚养。

综合本案,原告是一位善良的女性,其忠实于家庭,忍辱负重,除恪守家庭努力做一位好妻子,还是一位好母亲,但由于被告不负责任的行径,让原告伤心失望之至,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我相信法律和道德都不会也不应该让原告为被告的过错承担苦果。因此,请法庭全面审查本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做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20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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