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仲裁)
科普小知识2021-11-20 1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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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
申请人:深圳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xxxxxx街道xxx路xxx工业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xx区第五工业区村内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事项:
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法确定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对【深仲受字[2014]第xxx9号】一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于2013年11月21日同被申请人就仲裁事项提起了民事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现被申请人已应诉且未提出任何异议,该案目前已公开开庭,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案号为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5号。现被申请人仍然以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再向贵委提请仲裁,违反了仲裁管辖规则。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现被申请人已就同一法律关系参加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首次开庭,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已放弃仲裁协议,若被申请人针对该法律关系有其他抗辩或诉求也应当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贵委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委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申请人合法的诉讼权益。
此致
深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深圳x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
管辖权异议书(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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