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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实务-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1-09-09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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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豆村131号。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38岁,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西河村77号,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开发区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四海路51号。

负责人:史凤茹。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84.17元、误工费3360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酌定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1844.17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2日11时许,原告下班后骑自行车行至通州区潞城镇大豆村路口时,与被告张士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45798的小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通州区潞河医院抢救治疗,北京市*局*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潞河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张士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经通州区潞河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2天,于2009年12月14日出院,医疗费用已由被告张士军支付,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定期门诊复查、口服药物治疗、随诊。

2009年12月25日,原告因停经37天,经通州区潞河医院妇科诊断为已怀孕一月有余,医生告知住院治疗所做CT、X光及使用药物等会对胎儿产生影响,建议做人工流产。故此,原告分别于2009年12月26日、2009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甘棠卫生院进行了药物流产术及清宫术,共花去医药费共计684、17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已怀孕,因被告张士军违章驾驶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对胎儿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做流产手术,给原告的肉体及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心灵创伤。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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