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律师成功代理追回---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
某某事务所接受被告游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及法庭查明事实,代理人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代理人完全同意审判长所申明的本案争议在两个焦点:一是账目清算之后到底利润数额为多少,如何分配?二是利润现由谁占有,也就是这笔利润到底在谁处,应由谁提取这笔利润出来供大家分配?对如上两点,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点,现三方均已明确指出,账目清算后的利润为19万余元,但如何分配即按何比例分配问题,代理人与原告方均认为应以投资比例的大小进行分配,首先这种分配符合“投资风险”与益亏大小成正比的经济规律,其次,这种分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它合伙人的利益。所以请法庭按三方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第二点,通过开庭举证质证,代理人的委托人游XX已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笔利润在被告康某某处。通过游XX的举证及当庭询问,被告康XX所辩解的他没有收回成本的说法纯属谎言,就其本人所签“本金”字样的收据他都能耍无赖,不肯承认,甚至在审判长第一次询问时就明确要求康XX去查询自己的账目,可一个月后开庭康XX仍不肯提供,试想如果不是胡扯,意图搅混水的以从中捞取好处,他又怎么会不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账目?
其次,从正常情理上看,康XX也已完全收到了18.2万元本金,本案非常明确,原告出资55元,被告康XX出资18.2万元,被告游XX出资80万元,而原告当庭明确表示自己早就收到了全部本金55万元,被告康XX仅投资18万余元怎会没收到?任谁退本金也不会先退大头55万却占着小头18万元不退吧!再说,如果真没退康XX本金恐怕第一个起诉的原告就是康XX,而不会是原告朱XX了!所以,以逻辑上看,康XX收到其全部本金必然无疑,
第三,先被告康XX在收回全部本金后仍占有合伙的盈余10万余元,依法应当提取出来供三方分配。
通过开庭查明,被告康XX处占有本金及盈余共计28万余元,扣除其本金18.2万元,盈余10万余元,已远远超出其应得的数额,请法庭依法判决其提出这笔盈余,分配给原告和被告游XX。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代理人:张 军 律师
李立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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