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舜号海难
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大轮船轮渡有限公司大舜号滚装船,载客304人,汽车61辆,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风浪于15时30分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船载车辆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翻沉,造成285人死亡,5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船上共有旅客船员312人,最后生还者仅为22人。
1、海难简介
大舜号轮船
专家指出,如果让“大舜”号在巨浪中顺风漂流,在靠近海岸边行驶,将不失为轮船自救的一种万不得已的办法。“未能冲滩”说——另有一些专家认为,“大舜”号在调头之后,失去动力之前,本应该及时“冲滩”——即开足马力往海岸冲去,让船体搁浅在海岸边。虽然轮船冲滩,船体将有损坏甚至报废的可能,但是船上乘客的生命将大有可能得到保证,这是一种丢船保人的好办法。而且,“大舜”号当时距离海岸线很近,冲滩容易成功,但遗憾的是,“大舜”号并没有这样做。“未能抛锚”说——一些专家认为,在失去动力的情况下,“大舜”号应该抛锚,以减小海浪对船体的冲击力。尽管风高浪恶容易使锚链被打断,但处于危机关头的“大舜”号,应该别无选择地将锚链抛下海,以达到减轻船体摇摆程度的目的;同时,要使链条有所松动,以便让轮船能够随风漂流,暂时避过风浪的冲击,拖延救援的时间。但“大舜”号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依旧没有抛锚。经最终认定,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局长闪淳昌说,“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海况和气象条件下,由于决策失误,操纵不当,烟大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着严重问题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综上所述,“大舜”沉没导致290人丧生的惊天海难虽有风大浪恶的天灾作祟,但各种人祸可谓是造成海难的决定性因素,这不能不令有关各方为之深思。
2、应对策略
影片剧照
3、评析反思
画面还原
其一,海上的救援机制亟待完善。
“大舜”的航线是大连到烟台,途中失事时,312人坠海,仅22人获救。这样短的航线,这样邻岸的海域,这样久的待援时间,这样高速发展的年代,这样渺小的生还比例令人瞠目。渤海湾水域搜救能力存在不少缺陷,如客滚船与渔船、军船之间的通信不畅,救助手段落后,救助及时性差,救助船舶的航速较低,救助设施可靠性难以保证等。而救助指挥协调的时效性以及海上专业救助能力更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二,必须建立起严格的问责制。
这起事故的教训极为深刻,不仅是对航运部门和单位的一个严重警示,也是对全国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严重警示。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这起特大海难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纠正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恶劣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任何人不得姑息宽容。
其三,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缺失。
航海自古就是一项冒险事业,经常面临船货沉没、船员遇难的悲剧,现代虽然航海科技发达了航海风险大大降低,但海难还时常发生。世界各航海国家一直重视海难救助,尤其重视对海上人命的救助,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然而我国的立法还很不完善,难以起到鼓励、敦促救助人进行海上人命救助的目的,发生在烟台海域的“大舜号”海难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我国立法的缺陷。在那场海难中,200多名乘客遇难,仅有几人幸运生还。海难发生时有两艘大货轮路过却见死不救,理由虽可能是风浪太大救助对自身有危险,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是法律规定人命救助没有报酬且不救助并没有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认为何必去自找麻烦。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将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同时,我国对纯人命救助没有赋予报酬请求权,有失公平,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给予报酬。
上一篇:全国青少年航海模型锦标赛
下一篇:拜泰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