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1、类型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合同法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2、内涵
我国涉及职务发明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合同法》及《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职务发明的概念内涵。必须明确“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本单位”和“物质技术条件”这三个概念的具体界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首先,“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以并非说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作出的发明才是职务发明。即使是在业余时间作出的发明创造,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都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授权后的专利权都属于单位。
其次,“本单位”不仅指固定单位,还指临时单位。根据细则的解释。昕谓“本单位”不仅指发明人的固定工作单位。只要是和发明人之间有临时雇佣关系的单位都是《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由此可见。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里,同一个发明者可以属于不同的“本单位”而并无矛盾。
第三,“物质技术条件”不仅包含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硬件,还包含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软件。《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条规定也涉及了“物质技术条件”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但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除外。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对外公开或者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信息,或者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补充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物质技术条件”的概念。从正面来说,物质技术条件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相关发明成果得以完成所必需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从反面来说,本领域公知的技术信息以及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完成后的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3、特征
职务发明具有以下四种特征:
知识产权法
1.在进行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是从事无线电通讯研究的。受临时委派,从事新家具设计工作,他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主要依靠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资料等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凡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否则,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4、作用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精确化、复杂化趋势越发明显,科技创新所需要的设备、资金已远超出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科技产出的周期更长,仅凭科技爱好者的业余时间已不足以支撑长期的战略性的科研活动。因此,组织化的科技投入和保障机制,专业化的科技研发工作已成为当今社会技术创新的主流趋势。在这一背景下,重要的技术创新和发明主要是专业的科技工作者在其工作过程中依托所在单位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优势来完成的。职务发明已成为技术创新的主阵地。据统计,欧美日发达国家专利申请的94%以上都是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仅占到5%——6%,可见。职务发明对于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影响力绝不可小觑。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职务发明成果却不容乐观。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我国的非职务专利申请仍然保持在1/3左右,职务申请仅占2/3左右。2007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中,非职务申请占到了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52.9%,职务申请仅占到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47.1%。o因此,我国职务发明在整个发明成果中的比重依然过小,可以看出,我国各类社会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还很不足。
因此,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在微观上增强各类社会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职务发明在整个科技创新成果中所占的比重,创造出更多具有战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科技成果,为民族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5、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虽然不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但是依照专利法,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合理报酬。专利法设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一)奖金
专利法第74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发给发明人、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发明人、设计人主动建议、单位采纳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二)报酬
1.单位自己实施职务发明的报酬
专利法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自己实施职务发明专利后:
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年应从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设计人;
对外观设计专利,每年应从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2.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的报酬
专利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的,应当在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支付职务发明奖酬是企业的法定债务
专利法第六章规定:职务发明的奖金、报酬,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时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专利法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奖励、报酬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在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公告之日,专利实施之后,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产生了奖励、报酬之债,企业应当履行。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当中,报酬数额较大,企业不支付的理由往是经济效益不好,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专利法规定企业自己实施的,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许可他人实施的,也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因此单位整体经济效益不好,不是拒绝履行债务的理由。其他经济项目效益不好i专利项目效益好,照样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