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商事登记

科普小知识2021-07-23 14:44:51
...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又设立、终止商事登记资格或变更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为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中文名:商事登记

英文名:CommercialRegistation

相关概念:登记,三网合一

领域:商法;财经

1、商事登记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没有商事登记的说法,只有企业登记一说,日本、香港、我国*地区用的称谓是“商业登记”。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并未对商事登记进行明晰的界定,工商部门对商事登记的概念是: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又设立、终止商事登记资格或变更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为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在工商部门看来,企业的登记是一种依申请的法律行为,是行政许可的一种。而在学界,对于商事登记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从商事登记的内容来定义:“商事登记又可称为商业登记,现代意义的商事登记,系指商主体或商主体之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载于登记簿并公之于众的行为”。

二、从商事登记的程序来定义:“商业登记,是指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当事人将应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商事登记制度”。

三、从商事登记的性质、范围来定义:“依照法定程序,由市场主体将其设立、变更、解散的事实记载于主管机关的登记簿,并且经过公示的行为”。这是徐学鹿老师的观点,他认为“商事登记”、“商业登记”的性质范围是不同的,但在我国,由于商事登记的范围基本上都是商行为,所以,只有当“商事登记”与“商业登记”的范围是一致时,行为的主体才能规范。因而在我国,商事登记等于商业登记。


登记

2、商事登记的目的和性质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有其一定的目的。作为商法制度的基本制度,商事登记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确认商主体资格。通过商事登记,商主体获得合法地位,其自身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上具备从事经济交往的资格和承担经济交往义务的能力。商事登记的目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从公法角度,是为了保证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国家商事登记,就可获得商主体的统计资料,从而可以监管商事主体的市场行为,对商事主体征缴税收,进而可以帮助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秩序安全。从私法角度,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信息的披露与公示,通过商事登记,商主体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等得以公开,商事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商事主体的主要信息,为第三方和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强化了公法上的目的,强调国家监管,模糊或掩盖其私法上目的,集中表现在其对安全价值的维护与效率价值的追求上,着重突出维护社会秩序安全,即登记部门常挂口上的“严把市场准入关”。具体表现为:强制登记,采用核准制;实行实质审查;登记项目过多过繁。在国外,多将商事登记行为视为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向社会提供的一项权威而统一的程序性服务,主要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与公示。

3、商事登记的主体

对于商事登记的主体,因我国没有商法典,所以也没有对商主体的确切规定。目前中国对有权对法人进行登记的机关有工商、民政、编委(办),其中工商部门是对企业法人(商主体)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是对社会团体法人进行登记,编委(办)则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一个进入市场的主体是否是商主体,涉及到在哪登记而取得主体资格的问题,因没商主体没有判断标准,导致出现几个有权登记的部门在有益时抢着登记,没利益有责任时互相推委的局面,特别是在一些私人承包的养老院、培训学校方面,在设立登记时各部门都找一些本部门的规定认为是自己的登记范畴,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之类要负责时,又往往说不属本部门登记。

在传统的商法中,一般将商事主体称为商人。民法很少在立法上界定民事主体,但商法却一般都会在立法上界定商主体。如《法国商法典》的第1条,《德国商法典》的第1条第1款、《日本商法典》的第4条,都规定了什么是商人。各国的商法典中关于商主体概念的规定差异并不是很大,但关于商主体具体内容的规定却差异很大,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各自有各自的商主体确认标准。


登记主体

4、商事登记的内容

商事登记的内容即商事登记事项。一般把商事登记事项分为“必须登记的事项”和“可以登记的事项”。对于必须登记的事项,登记机关不得推诿不登记,当事人也必须申报。而可以登记的事项,登记机关不一定要登记,交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国外对登记内容规定与我国不大一样。意大利的必须登记的事项是,企业主的基本情况、商号;企业目的;企业所在地;经管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登记内容有公司名称、编码号、企业类型、生效日期、批准人。香港实行公司注册(商业登记)与牌照相分离,各部门各自独立进行、互不影响。在香港公司注册处,除了申报基本注册事项,股本、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申报(特殊行业除外),住所是自己填写,不进行审查(但要求填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秘书等人员的详细情况。到了香港商业登记署,则要申报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以及分厂地址信息;到了牌照管理部门,则按照公司申报核定经营范围,并审查公司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条件等。

国外对商事登记事项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因此,他们是从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力的强弱来设计商事登记事项。对于交易安全的影响的主要因素有:1、交易主体,2、交易主体的对外意思表示主体,3、具体交易的安全因素,如:交易双方的经营情况、经济实力等。


登记内容

5、世界主要国家商事登记模式

关于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不同法系的国家因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大陆法系的国家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把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在《商法典》中,如德国和日本。二是规定在专门的单行立法,如我国的*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国等。三是规定在民法典中,如意大利。一般认为,在海洋法系国家中没有建立起大陆法系普遍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制度,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登记法。这些国家采用的是单行立法及相关判例来对各类商事主体进行登记,如美国,用各州的公司法与判例调整公司登记香港,公司注册用《公司条例》,而商业登记则适用《商业登记条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海洋法系国家的商事登记立法模式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从上述比较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国商事登记立法模式存在差异,甚至在某些国家之间差异较大。但是差异的存在并不导致商事登记制度在有些国家不起作用,相反各国的商事登记制度都发挥着作用。

国外对商事登记事项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因此,他们是从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力的强弱来设计商事登记事项。对于交易安全的影响的主要因素有:1、交易主体,2、交易主体的对外意思表示主体,3、具体交易的安全因素,如:交易双方的经营情况、经济实力等。

6、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模式

审查模式是指登记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时审查的程度和范围。按照对文件审查的程度的深浅与审查范围的大小依次分为实质审查、折中审查、形式审查。

审查程度最深的是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的模式下,登记机关不仅审查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形式是否合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要审查;与之相对应的是形式审查,在实质审查的模式下,登记机关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文件的形式是否合法,其他一概不管。折中审查是处于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间的一种审查模式,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是形式审查,但如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疑问,则有权启动实质审查。采取实质审查模式典型的是德国。在德国,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仅审查不仅形式要件,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实质要件。

日本各英国、香港都是采用形式审查。日本的法律规定,商事登记官员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去实地调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只须进行形式审查。在日本的法律看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当事人自己的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纠纷,由当事人自己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无须在登记这一环节处理。

在英国,企业登记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以登记速度很快,一般需要5天,20英镑,加急的话1天可以办完,但要100镑。香港因承袭英国的法律制度,所以也是形式审查。


商事登记簿

7、商事登记簿

不少国家有商事登记簿的规定,商事登记簿制度是为了向公众提供登记机关所登记的企业相关信息而设,因此,只要公众想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只要付费即可查询,至于查询基于何种原因,基本不过问。商事登记簿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企业通过商事登记簿公开其信息,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公众通过商事登记簿提供的信息,可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因此,各国对商事登记簿的规定都比较重视。欧共体强制要求其成员国公司信息必须公开,我国*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的《商业登记法》第六条、韩国《商事登记处理规则》都对商事登记簿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德国的商事登记簿保存在初等法院,任何人都可以查询。香港商事登记簿的信息经认证后,可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上一篇:商事行为

下一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