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7月23日由国务院批复(国函〔2008〕64号)设立,是全国已批准的7家保税港区、3家综合保税区中唯一一家空港型综合保税区。
1、基本简介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综保区用地分为南北两区,总规划面积5.944平方公里,分为南北两区,南区为2.726平方公里;北区为3.218平方公里。管委会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拟将综保区分为两大功能区:一是口岸操作区,即内围网以南,机场以北区域;二是保税功能区,由三个区组成,一区为机场北线以东、内围网以北区域,二区为机场北线以西区域,三区为南区。结合区域发展现状,管委会提出"统一规划、整体围网、分区管理、分期建设"的总体原则,分两期进行规划建设。
综保区南区(保税功能三区)总体规划面积为2.726平方公里,包括出口加工区和空港工业区A区两个区域。空港工业区A区占地面积约1.526平方公里,已基本建设完毕,尚未实现物理围网。出口加工区占地面积约1.2平方公里,建有两个卡口,围网及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均已按出口加工区验收标准安装,于2001年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八部委验收并封关运行,但部分设备相对陈旧,需要进一步检修、完善。海关、检验检疫现有办公、实验、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占地约26亩。
综保区北区总体规划面积为3.218平方公里,包括空港物流基地用地(保税功能二区)及大通关基地(口岸操作区及保税功能一区)。空港物流基地用地约0.9平方公里,枯柳树村、回民营村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通关基地用地约2.318平方公里,基地内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已建成,于2007年8月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四部委验收并封关运行。
综保区立足打造"东方经贸航空枢纽"的战略发展定位,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功能政策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国际贸易、保税加工、服务贸易等四大产业,探索发展离岸金融。年底力争一期封关运营后进出口总额实现50亿美元;到2015年预计实现进出口总额翻两番,达200亿美元,年均增速25%以上。
2、区位优势
区位地图
园区东侧:以数控机床和微电子集成电路等现代制造业为主的林河工业区和中国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以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业为主的北京汽车生产基地。
园区南侧:国内规模最大、客运和货运资源最丰富的首都国际机场、以航空类总部经济和国际商务、金融保险等服务业为主的国门商务区。
园区西侧:以高科技产业为主的空港经济开发区、国内规模最大、功能最完备的新国际展览中心、2009年中国第七届花卉博览会主会场。
园区北侧:北京市唯一航空-公路枢纽型的空港物流基地、北京市重点建设的顺义新城。
3、基础优势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作为独具政策功能优势的产业发展平台,对带动首都经济发展格局,带动产业结构调整,辐射周边区域发展,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扩大本地劳动力就业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影响。
4、园区规划
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功能分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按照“统一规划、整体围网、分区管理、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整体规划为两大功能区:口岸操作区和保税功能区。
口岸操作区包括一级货站、二级进口监管库、快件中心、出口拼装监管库四个部分。
保税功能一区是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并与空港口岸实现“区港联动”,主要发展保税物流。
保税功能二区重点发展机务维修,以及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展览展示等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业。
保税功能三区在保留深化出口加工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航空指向性强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光机电一体化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
5、优惠政策
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四、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于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