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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

科普小知识2021-07-13 13: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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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最近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部向公众发布,将于2016年8月1日生效。新版清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和动态性原则。它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清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和管理清单。

自2008年修订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来,为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和《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个类别中的479种(原清单中的362种和新增加的117种)。原清单中的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为HW06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的废物。删除原清单中不明确的需要识别的含多氯苯并呋喃的HW43废物和含多氯苯并呋喃的HW44废物,增加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来源于科研成果、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积累和征求意见的结果。它们主要是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废料的精制。

为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效率,本次修订增加了《豁免危险废物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在符合所列豁免环节和相应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予以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列出16种危险废物,其中7种危险废物在相关标准的特定环节得到豁免管理。例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以在符合准入标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另外九个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认某个环节的环境风险在豁免后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当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漏、防散落的要求时,废弃的电路板不能按照危险废物运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的发布和实施,将促进危险废物的科学精细化管理,对预防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解释: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最近,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部修订并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将于2016年8月1日生效。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对目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这次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前言已经修改。与2008年版目录相比,此次修订前言的主要调整包括:一是明确医疗废物管理内容。二是修改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性质的判断描述。第三是说明新增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识别确定为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

(2)调整清单中的废物类型。2008年版《危险废物名录》共有49类400种危险废物。此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个类别中的479种(原列表中的362种和新增的117种)。其中,原清单中HW06废有机溶剂、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为HW06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废物,删除原清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增加HW50废催化剂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降低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整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包括16类废物。当符合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根据所列豁免环节中豁免内容的规定实施豁免管理。

(4)从目录2008版中删除“*”标记。在2008年版的《危险废物名录》中,对于来源复杂、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可能存在例外,国家有明确的标识标准,标有“*”,所列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具体废物可能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有33种。这种做法导致不同地区对一些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录2008年版附录A列出了优先管理的498种废弃危险化学品,仅包括有毒化学品,不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本次修订中,所有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均按照中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关于危险特性的规定纳入。由于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内的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因此本次修订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这次目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回答:(1)突出重点。本次修订主要关注废催化剂、精蒸馏残渣、生物制药废物等。在环境管理方面相对集中和有问题。修订过程突出了风险预防和控制的概念,并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估的修订方法。同时,针对监管能力有限和废物性质复杂的矛盾,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环境风险较小的管理环节对部分危险废物实施豁免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分类管理体系。

(2)动力学。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指望在一次修改中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在保持《清单》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应坚持动态修订的原则。该修订是基于现有研究结果的有限目标修订。主要结合近年来的环保公益项目、鉴定案例及相关工作基础,对一些具有明确生产特性和危险特性的废物进行修订。随着基础工作的不断加强和鉴定工作的积累,目录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修订,以补充和完善。

(3)实用性。该目录的目的是为环境管理服务。危险废物的识别非常专业,需要很短的时间。我国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尤其是基层管理人员,相对缺乏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因此,《目录》的修订不仅要考虑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订细化了精蒸馏残渣和废催化剂废物,提高了可操作性。

(4)连续性。该清单的2008年版本已经实施了8年。为了避免过度变更对工作的不利影响,本次修订仍将生产来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废物分类与2008版《名录》基本一致,合并了一些可以合并的类别,如有机溶剂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和废有机溶剂废物。

问:这份清单的修订对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有什么新的想法?

答: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旨在实现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差异很大,污染特征也差异很大。使用单一的管理方法很难有效控制污染。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原则为基础,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方法,预防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本次修订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这也将作为后续修订清单的主要内容,逐步推进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是否不是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一些管理要求,并不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

确定某一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过程如下:(1)确定该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检查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2)确定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3)检查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所列的豁免条件。

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在满足所列豁免环节和相应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豁免内容进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豁免内容”的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每个管理环节)免除,不需要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属于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许可证;

“不得运输危险废物”:运输工具不得使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运过程不受危险废物管理”;从事转运活动的运输车辆可能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资格;在转移过程中,危险废物转移单不得操作,但转移活动应在转移后归档。

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危险废物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以下环节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特定环节的部分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应在豁免环节前后进行管理。此外,在豁免阶段,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在所列条件下列出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例如,如果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6.3条的要求,并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则填埋过程可以不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6.3条的要求,或者没有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过程仍需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问: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性质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点?

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的属性确定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通则》(GB5085.7-2007)《混合危险废物确定规则》第5条。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和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废物为危险废物。只有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才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认定后,才算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废物按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确定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处理后确定规则》第6条。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和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仍然是危险废物,除非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经处理后不属于危险废物,并被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认定为不再具有危险特性。

问:列表中有很多类似“不包括XXXX”的描述,这是否意味着这些XXXX不是危险废物?

答:根据目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名录中“不包括XXXX”的描述明确将此类废物排除在名录之外。但是,《固体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尽管此类废物未列入清单,但仍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方法将其识别为危险废物。那些被确定为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不是危险废物。

问:为什么HW43和HW44两类危险废物在此次目录修订中被删除?

答:在2008年版的《名录》中,HW43表示含有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废物,HW44表示含有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废物,非特定行业产生的所有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均标有“*”。根据2008版《名录》中带“*”的废物管理要求,含有上述两类持久性污染物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6)中有毒物质含量的鉴别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因此,HW43和HW44废物不能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清单直接确定。

《危险废物标准有毒物质含量鉴定》(GB5085.6)包含11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39种剧毒物质、143种有毒物质、63种致癌物质、7种致突变物质和11种生殖毒性物质。考虑到《危险废物清单》不便于为按有毒物质含量确定的每一类危险废物添加单独的废物类别代码,HW43和HW44类废物将从本次修订中删除,不再单独列出。这些废物经鉴定后,可根据《名录》第8条进行分类和管理。

问:如果通过鉴定确定危险废物为危险废物,应如何分类?

答:《名录》第八条规定,对不清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别。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其主要危险成分和危险特性分类为危险废物,并按照代码“900-000-×”进行分类和管理。如果确定的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成分是砷,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为“900-000-24”。

问:目录中“行业来源”的具体解释和范围的依据是什么?

答:目录中的行业来源是基于国家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在确定废物行业的来源时,应遵循标准中的原则3.1,即行业的性质应根据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来确定。单位从事经济活动时,应当根据经济活动确定本单位的行业;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时,应当根据与废物产生有关的活动确定废物产生行业。

问:电子垃圾和废电线电缆是危险废物吗?

答:在2008年版的目录中,“900-044-49”废物被描述为“电子电气产品、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电子电气设备、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和其他经分离、粉碎和粉碎后收集的组件”。由于措辞不明确,该条款被修订为“废铅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和多氯联苯电容器”

危险废物可能在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产生,但它本身不是危险废物。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一般可分为四个主要结构部件:电线、绝缘层、屏蔽层和保护层,以及填充元件和拉伸元件。废电线电缆的结构要素基本不变,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如何更新清单和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答:随着我国基础研究和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识别的逐步加强,环境保护部计划在时机成熟时,采用动态修订方法,开始修订《危险废物名录》和附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