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保过班层出不穷 法官释法:退款最易“堵”
国保成为“悲伤”卡通李发明
“我没有钱去面试”,“我拿不到我的文凭,我会退掉所有的学费”,“我没拿到单行,我会退掉学费”...近年来,在教育市场上,各种类型的担保班相继出现。无论是入学考试还是大学入学考试,无论你是想考公务员还是出国,只要是关于考试的,似乎“总有一个保证的班级适合你。”然而,“有保证的工作”并不是灵丹妙药。如果一个人在支付高额费用后不能"保证",他能退款吗?
孩子们高考不及格是不好的。
他投保后被判付一半的钱。
为了让儿子上一所好大学,张的父亲给儿子小张报了一个培训班。双方同意,培训机构将对小张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培训,以确保小张能够在高考中获得两个分数或被两所学校录取。如不接受,第二条线低于15分,培训机构将退还一半培训费。
然而,向张父亲“保证转移”的承诺并没有实现。张的高考分数比第二条线低了36分,于是张的父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学费。不愿退费的培训机构称,未能拿到两份完全是因为小张不配合教学,长期违反教学纪律,并举出小张旷课的证据。
法院发现小张确实旷课,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小张不配合教学并被警告无效后,培训机构有权终止合同,但培训机构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任何协议规定,如果学生不配合教学活动,将不予退款。双方明确同意,如果小张在第二条线上未能达到15分或未被接受,培训机构将需要退还一半的培训费。为此,法院最终裁定,培训机构将退还张父子培训费的一半。
出国留学没有发生。
起诉被驳回。
小刘威在国外学习,并与一家培训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小刘通过培训机构收到一所外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后,想转学,于是他向培训机构的一名一直在帮他联系出国事宜的员工易某提出,要求他退出之前的录取。过了一会儿,易给小刘回了信,并给他发了一份大学退学证明。
当小刘通过其他培训机构再次申请大学其他专业时,他发现易某给自己的退学证明是伪造的,这也直接导致了他的学分减少,不仅被学校拒绝,而且也无法申请国内其他学校。
小刘出国留学受阻,他向法院起诉前培训机构侵犯了他的名誉。培训机构称,根据合同,小刘在获得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后,已经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目的,双方的合同已经终止。此外,易建联决定让小刘退学是两人的私事,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退学,因此小刘拿到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此外,在办理退学时,易建联没有得到培训机构的授权和随后的批准,因此不可能认定易建联是一种工作行为,因此小刘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未能进入一所著名学校要花4万元。
不支持全额退款请求
小源是一名高考应届毕业生。为了进入一流的名校,他在考试前与一所培训学校签订了协议,同意学校将为小源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以确保小源在高考中达到标准。否则,培训学校会给他全额退款。虽然培训费近4万元,但小源接受培训的最终成绩比一本书线低了90多分。
小源对结果不满意,起诉要求培训学校退款,但该校认为,尽管该校只承诺全额退款一条线,但协议还同意“如果小源一次未能按标准实施教学计划,退款标准可降低8%”,而小源实际上已有20多次不同意退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源未能按照培训学校制定的学习计划接受培训,对最终的大学入学考试成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与此同时,培训学校没有严格按照辅导协议将辅导教案交给小源的母亲签字,也存在违约行为。最后,培训学校被判退还小源5000元的教育费。
法官分析了-
如何避免“没有足够的钱”?
据统计,在过去两年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75起涉及“包产到户”的二审案件,其中约有70%是由于未能履行合同或未能实现合同目的造成的。在其中62%的情况下,索赔没有得到支持或只得到部分支持。
法官认为,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充分支持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没有完全履行培训合同,不能有效举证,没有仔细阅读培训合同的条款。因此,如果消费者不想在无法“投保”的情况下被退款问题所阻碍,他们在选择投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培训机构的操作程序和票据的盖章。签订培训合同前,必须详细了解培训机构的操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联系人的联系信息。收到培训机构出具的票据时,应注意核实票据上的公章是否真实,是否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
二是“保证”培训目的和退款条件的核心内容。培训合同中约定的培训目标和退款条件是培训合同的核心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可能,最好要求培训机构在合同条款的宣传页上明确包括担保内容。
第三是培训计划。合同签订后,我们应详细了解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完成各阶段的培训任务。同时,在相关学习和培训内容难以完成时,及时与培训机构沟通,减少因学员自身问题导致违反培训协议的风险。
第四,在合同前协商过程中,应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视听材料、收据和发票、转账凭证或现金交付的音像记录。同时,如果培训机构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存在缺陷或缺陷,应及时记录,以便在今后维权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据。
(作者苏真,丁绍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