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志愿被篡改屡现 专家争议是否入刑
人民日报北京8月10日电(记者赵实习生尹亦菲)近日,“青岛胶州考生自愿造假”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涉嫌造假者已被抓获。紧接着,这名高考志愿者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被篡改。目前,涉嫌篡改的人被刑事拘留。前几年高考后,也有很多学生和老师篡改他人意愿的案例。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涉嫌犯罪?我们应该受到惩罚并承担责任吗?人民网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是否应该追究篡改者的刑事责任和可能涉及的指控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考志愿者被篡改。
据报道,在“胶州考生自愿造假”事件中,造假者郭某和造假者常某使用同一台电脑志愿参加高考。由于两位候选人都申请了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的免费师范生,郭某考虑到常某的分数比常某低,偷偷更改了常某的申请,以增加录取机会。
胶州警方8月3日宣布郭涉嫌犯罪,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8日,记者从青岛市*局获悉,胶州警方5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交了逮捕郭某的请求。
随后,山东省荷泽市单县又爆出一起高考志愿作弊事件。据媒体报道,警方称,由于嫉妒,山县第一中学的陈某进入了五名同学的注册系统,并篡改了四名高考志愿者。第五个学生没有变,因为他的分数没有他的高。嫌疑人陈某5日被警方拘留。记者8日致电单县*局宣传部,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陈某可能涉及的罪名。接线人员说他们需要在回复之前了解相关信息。截至发表时,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这不是一个孤立的例子,上述五名候选人来自东部明山。经过调查,记者发现,近年来,考生的高考志愿在许多地方被篡改。一些老师为了谋取利益,篡改了考生的志愿者。还有一些同学和朋友出于个人目的,篡改了同学的意愿:2011年,安徽省全椒县三圣中学的37名高中生改变了自己的意愿;2012年,河南省周口卫生学校的14名学生成为志愿者。第一个志愿者都被换到了山东省的一所职业学院。2014年,山西考生梁继鹏的高考志愿被同学篡改,江西省新余市分宜二中的两名学生和彭泽县二中志愿的一名学生被老师篡改。
篡改他人的高考志愿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在回答如何惩罚篡改高考志愿的问题时,记者查阅了以前的相关案例。据媒体报道,2012年,四川眉山三名教师涉嫌篡改12名考生高考志愿,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判处7至8个月有期徒刑。
对于随后对试图篡改学生志愿者教师和出于个人目的篡改学生志愿者的考生的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各方存在争议。法律专业人士对于随后对篡改他人意愿的处罚以及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意见。
填写高考志愿者的个人用户名和密码属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瞿新久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出了规定。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绝对违法的,但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具体情况。
许多人质疑是否应该将其归类为类似的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
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指出,郭在胶州案中没有非法侵入或破坏计算机系统。他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输入。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比,他的行为可能更接近于涉嫌侵犯公民的通信*。因为考生填写的志愿院校属于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的私人通信。未经当事人同意修改他人意愿的,等同于修改他人的私人通信内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任何人非法截取、篡改或者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侵犯公民通信*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朱明勇指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案件的受害者向侵略者表示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行综合评估,看看结果是否严重。
《检察日报》今天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在胶东案中,由于各方面的努力,常收到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他和家人原谅了郭的行为。但郭的犯罪行为已经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它直接导致常不能按正常程序入院,对常及其家人的伤害(主要表现在精神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的干预和非常规的录取程序增加了各方面的运行成本,也对正常录取程序的可信度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高考的威信。常的最终考上大学,应归功于警方及时侦破犯罪案件,省招生办“专案组”和陕西师范大学,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呼吁,而不是“郭的罪行还不够严重”。常某及其家人对郭某的理解不能构成从轻处罚的充分条件。常的《谅解书》不应动摇法律对郭的严惩。
关于是否被判刑,意见不一。
有人指出,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篡改他人高考志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指出,在篡改他人意愿的案件发生后,填写意愿的软件系统应考虑是否存在漏洞,或者考生本人是否存在疏忽,填写意愿后没有安全退出系统,没有保存密码等。因为事后惩罚永远赶不上事前预防的效果。
此外,洪道德认为,在高考中篡改他人意愿是可以受到惩罚的。他指出,篡改他人的自愿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从而影响他们未来的职业选择和预期劳动报酬。他建议,量刑应参照《刑法》关于考试相关犯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洪建议,如果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被视为犯罪行为,应以经济处罚为主,以人身权处罚为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不主张将篡改他人意愿纳入刑法。他的理由之一是,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一个罕见的案例,很难成为一个大规模的事件。第二,受害者自己稍加注意就能进行有效的防御,保存好密码可以防止篡改。然而,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之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好。
瞿新久还认为,没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案件进行处理。例如,《刑法》已经包含故意破坏财产罪,不可能单独规定破坏公厕罪。
阅读更多
山东揭露4名候选人被篡改自愿犯罪嫌疑人被捕
山东篡改学生意愿导致考生落榜被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