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因此,反家暴法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这些家暴家庭中的受害者,那么,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小编了解到,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反家暴法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一)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
(二)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
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四)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五)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所以,反家庭暴力法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管是血亲、姻亲或是收养、寄养,甚至是同居关系中的暴力都被列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并且暴力的范围也不单只是殴打、残害等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遇到家庭暴力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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