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决定书
编号:2011022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谭X保
职工姓名:谭X保 性别:男 年龄:56岁
身份证号码:430419195504103551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采煤与石门掘井的工作
职业接触史:1996年6月至2009年12月
事故地点: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
诊断时间:2010年11月9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三期煤工尘肺
受伤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1996年至2009年来一直在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从事井下,从未间断过,因多年来上班时矿方未能提供任何的防护工具,2009年以来出现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心悸等,并逐渐加重和增多,呼吸困难。现经多家医药确诊为矽肺病,其中有:
(1)衡阳市疾病预防中心职业病防治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三期煤工尘肺.
(2)湖南省劳保所附属医院出院诊断书证明书:考虑职业病史感染,中度限制型肺气通功能障碍等。并附放射报告.
(3)2009年7月3日中南大学湘雅医药的X线报告单:双肺弥漫性病变考虑矽肺可能性大.
2011年6月10日受理谭诗礼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当事人谭X保自1996年至2009年来一直在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从未间断过,因多年来上班时矿方未能提供任何的防护工具,2009年开始出现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心悸等,并逐渐加重和增多,呼吸困难。被衡阳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防治中心诊断为叁期煤工尘肺。
谭X保的叁期煤工尘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 7月1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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