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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4 14: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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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1022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谭X保

职工姓名:谭X保 性别:男 年龄:56岁

身份证号码:430419195504103551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采煤与石门掘井的工作

职业接触史:1996年6月至2009年12月

事故地点: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

诊断时间:2010年11月9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三期煤工尘肺

受伤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1996年至2009年来一直在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从事井下,从未间断过,因多年来上班时矿方未能提供任何的防护工具,2009年以来出现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心悸等,并逐渐加重和增多,呼吸困难。现经多家医药确诊为矽肺病,其中有:

(1)衡阳市疾病预防中心职业病防治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三期煤工尘肺.

(2)湖南省劳保所附属医院出院诊断书证明书:考虑职业病史感染,中度限制型肺气通功能障碍等。并附放射报告.

(3)2009年7月3日中南大学湘雅医药的X线报告单:双肺弥漫性病变考虑矽肺可能性大.

2011年6月10日受理谭诗礼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当事人谭X保自1996年至2009年来一直在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从未间断过,因多年来上班时矿方未能提供任何的防护工具,2009年开始出现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心悸等,并逐渐加重和增多,呼吸困难。被衡阳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防治中心诊断为叁期煤工尘肺。

谭X保的叁期煤工尘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 7月1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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