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一章 总则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文种类
一、 与党委公文种类相类同
1、条例:
2、规定:
3、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8、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9、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 独有的公文种类
1、办法:
2、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1、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2、紧急程度: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如xx办发[1999]x号
5、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6、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标a4纸,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六章 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七章 公文归档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公文用纸采用a4纸。
正文:3号仿宋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眉首: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的统称;
主体:置于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
版记: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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