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
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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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与国家赔偿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诉讼处分,是检察机关常用的终结诉讼程序的方式之一。最高人 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3条第(一)项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 项都把不起诉决定列人赔偿案件受案范围,不起诉决定书即是违法确认文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嫌疑人可以据此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不起诉决定是否就意味着国家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有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赔偿请求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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