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嫌疑人张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定案。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控犯罪嫌疑人张某诈骗证据不足
本案证实张某诈骗的唯一直接证据系乙的供述,其供述的关键事实“张某从其卡内取款的次数”前后不一致,之前称分三次取出,后又称分四次取出,其他供述也有不符合常理之处,证人丙证言均系乙主动向其讲述的,属传来证据,又是从利害关系人处传来,不能排除乙见事态不利,故意讲述给证人,以便事发后推托责任,丙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见,乙的证言属孤证,不能独立作为定案依据。案件其它证人均未证实张某参与此事,尤其是丁,作为张某的姐夫,张某从未就此事与其联系,作为被害人也仅知道有张某这个人,并不认识,也未联系过他,卷内再无其它证据证明张某参与了诈骗。
二、现有证据呈现的案件事实,不足以认定张某为诈骗共犯
现有证据可证实乙通过张某得知受害人要办孩子上学事宜,给张某姐夫丁去电,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某大学学籍,此间,张某没有任何参与,骗取丁的信任后,带领丁及受害人到某大学办理入学手续,张某仍未参与,入学手续办理后,乙多次给丁去电,要求被害人向其打款,并称不及时打款会耽搁办理学籍,受害人将18万元汇入石的账户,此间张某没有任何参与,乙得到钱后借给张某,之后,在乙的要求下,张某的还款直接汇给受害人一万元,但二人到底是借款或还款还是共同诈骗没有证据证实,依据疑罪从无、没有排除其它可能性即不能定罪的原则,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系诈骗共犯。
三、以现有证据认定张某诈骗违反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除其他一切可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侦查机关从犯罪嫌疑人乙一人的供述内容做出了有罪推定,认定张某系诈骗共犯,证据明显不确实不充分、所做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乙为推脱自己的罪行而编造谎言,转移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从现有证据看,张某是无辜的、是被诬告陷害的,检察机关应补充侦查,如无张某有罪的新证据,应对其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
辩护人: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李易桐
2014年2月27日
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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