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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现金定存

科普小知识2022-09-09 2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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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现金定存,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定于2011年1月25日上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进行2011年*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一期)招投标。

中文名:国库现金定存

时间:2011年1月25日

主体: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模式:国库现金全部存入*银行

1、管理

国库现金

是指财政部在央行总金库的活期存款。国库现金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在代表*进行公共财政管理时,预测、控制和管理国库现金的一系列*理财活动。

国库现金管理

的目标是在确保国库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实现国库闲置现金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2、运作模式

在经济发展史上,国库现金运作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国库现金全部存入*银行

即将财政资金沉淀国库部分全部存放在*银行,*银行不对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此种模式风险性几乎为零,但无收益。

国库现金余额存入商业银行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国库资金在*银行保留一定的余额以后,其余部分存放在经过招投标产生的商业银行。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在美联储保留50亿美元的库底资金以后,其余的国库资金都存入中标的商业银行,并收取利息。此种模式安全性较高,比第一种模式有较好的收益,但商业银行需要提供信誉较高的抵押物来保证,如等额的国债等。

国库现金余额进入货币市场进行短期投资

部分西方国家财政部门在*银行保留了一定余额的库底资金后,余下的库底资金可以用于货币市场短期投资,以获取短期投资收益。以英国为例,英国财政部保留10亿英镑在英格兰银行后,其余资金可以在货币市场上从事国债、优质企业债券的现券买卖和回购投资活动。此种模式安全性最低,风险大,但收益最高。

3、定存

国库现金定存即上述第二种模式,将国库现金余额存入商业银行。

从2003年开始,央行开始对财政存款按同期单位存款活期利率支付利息。显然,这种方式下国库现金的资金收益并不高,按照现有的利率水平,存放央行的国库现金仅有0.36%的利息收益。 为了实现国库现金余额的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财政部和央行于2006年发布《*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揭开了财政资金市场化运作的序幕,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从历史数据来看,目前进行的国库现金管理已经累计达到18期,按年度分布呈现明显的前少后多特征,其中2006年、2007年每年只有1期,2008年增加到5期,到了2009年,突破性地增长到了11期。

而从期限结构来看,由于已经进行的国库现金银行定存仅有3个月和6个月两种期限,且以3个月期的短期为主,因此通过灵活的安排,国库存款成功实现了滚动。例如2008年,前四期定存均为3个月期,且每前一期的到期日就是后一期的起息日,相邻两期首尾相连、无缝衔接,最终实现了一整年的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安排,并获得平均4.1075%的利率,按照300亿元的规模计算,利息收入达12.32亿元。

2009年,国库现金定存的频度又显著增加,接近于每月一期,同时,存款的存续期安排也更加合理,使得资金效率得到提高。目前,同时有4组国库资金通过首尾相连的方式同时存于商业银行,平均规模300亿元,其中运作期限最长的一组已经达到了1年零1个月,最短的一组也已经存续半年。

以粗略的方法估算,这4组定存资金的平均利率为1.645%,资金总量1200亿元,那么每年的利息收入就达到19.74亿元。而如果将这笔资金存于央行,0.36%的利率对应的利息收入只有4.32亿元,两者差距达到15.42亿元。通过国库现金管理而提高的资金运作效益显而易见。

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定存的资金量在国库现金的总盘子中所占比重显然不大,而且这种操作仅限于*国库现金。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表示,此前在不同场合,财政部和市场均就地方财政资金的市场化运作进行过探讨。而且据报道,上海等地方财政也曾表示过将试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如果改革广度和深度得到拓展,国库现金的运作收益得到更大提升将无悬念。

4、法律法规

为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规范*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根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37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制定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第四条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季度、月度例会为主要内容的协调机制,用于商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季度操作规划和月度操作计划。例会成员单位由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组成,例会由财政部国库司负责牵头。

第五条 季度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商定*国库现金管理季度操作规划,例会成员单位派司局级*参加。季度操作规划的内容包括季度*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规模、操作方式和操作进度等事宜。月度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加,负责商定月度操作计划,具体落实季度例会议定事项。月度操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月度*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时间、招标方式及招标数额等具体事宜。

第六条 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重大调整,例会成员单位召开临时会议,研究调整下一阶段*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事宜。

第七条 财政部国库司根据每次例会或临时会议内容起草会议纪要,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确认后,将会议纪要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留存备忘。

第八条 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商定的月度计划和*金库库款变动情况,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国库局协商后,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签发操作指令;根据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以“*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于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对社会发布招标通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负责于招标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如遇技术故障,*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无法通过招投标系统顺利投标,可根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的约定填制“应急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应急投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于招标截止时间进行中标处理,打印*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文件,有关文件经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签字确认的*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文件,以“*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对社会发布招投标结果,同时通过指令形式将中标结果传送至*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在招标结束后一个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国债质押比例办理国债质押手续。如中标存款银行可质押国债不足,国债公司负责通知该存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可质押国债;如中标存款银行在约定结算时间内可质押国债仍不足,国债公司按实际可质押数量办理质押手续,存放该银行的存款金额按规定的国债质押比例与实际质押国债数量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通过与国债公司的联网系统及时监测中标存款银行国债质押情况,并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将国债质押结果通知财政部国库司,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第十四条 财政部国库司根据中标清单和国债质押结果,于招标当日下午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开具划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对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于当日向中标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初期,存款资金划转采用纯券过户方式,存款到期还款采用见款付券方式,今后逐步过渡到券款对付方式。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完成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在*金库库存表中反映,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根据资金实拨情况,制作《存款证明》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后交财政部国库司,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存款到期、本息款项收讫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书面通知财政部国库司《存款证明》失效。

第十六条 中标存款银行应设立“国库定期存款”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吸纳和归还*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吸纳*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贷记该科目,归还*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借记该科目。

第十七条 中标存款银行增设“国库定期存款”科目后,应将本行会计科目变动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将其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十八条 定期存款到期时,如采用见款付券方式的,中标存款银行应于到期日下午4:00前将本金和利息分别通过支付系统划至*总金库,不得并笔,并分别在支付报文附言栏注明“归还××年第××期国库定期存款本金”、“支付××年第××期国库定期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存款本息款项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交财政部国库司,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同时通知国债公司于当天对质押国债进行解押,并于国债公司办理解押后登记表外科目。如采用券款对付方式的,支付系统在清算日自动完成资金清算和国债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存款本息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的单据和资料与见款付券方式一致。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管理并制作国库现金管理台账,并按月制作“*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月报表”、“*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情况月报表”及电子信息交财政部国库司,进行对账。

第二十条本 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 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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