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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网光伏发电系统

科普小知识2022-09-21 17: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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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网光伏发电系统适用没有并网或并网电力不稳定的地区,离网光伏系统通常由太阳能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组和支架系统组成。他们产生直流电源可直接通过白天或储存在蓄电池组中,用于在夜间或在多云或下雨的日子提供电力。

中文名:离网光伏发电系统

特点:易于本地维护

系统方案:微电网系统

系统扩展:可在农村、牧区、山区

1、系统特点

离网光伏系统是独立的解决方案,因其可安装在大多数地方且易于本地维护。他们是可替代柴油发电机的可靠的、清洁和成本低廉的有效解决方案。

2、系统方案

微型电网系统是一个独立控制单元,使得各种类型的发电设备、能源存储、负载和控制设备集成在一起产生电能或供热给用户。它可以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系统的容量从数十千瓦到数百千瓦甚至兆瓦。

微电网系统

该系统可以支持的诸多负载,如照明、桌面电风扇、彩色电视、台式计算机、空调等。诸如冰箱可以全天候使用是依赖于系统中,控制器集成太阳能充电电路和逆变器电路以及一个微处理器,保护电池以防过充和过放,保护控制器避免短路或反向连接的太阳能面板或电池以及由于电力不足的提前预警。

住宅离网系统可安装在屋顶或地面。根据IEA的调查显示,有14.56亿人生活在缺少电力的环境,其中83%生活在农村,这也是多数离网系统被应用在农村的原因。它具有低成本洁可再生,可靠方便,便于安装维护等特点,一次性投资可换回25年以上的电力供应。

住宅离网系统

随着电信在现代社会的广泛使用及重要性,电信基础设施被不断的建立在城市与城市之间。为了寻找适合的离网供电来源,同时以最小化能源成本投入和对环境影响,电信行业急于从光伏行业寻找替代普通电力的解决方案。太阳能离网体统提供了可以应对电信需求的解决方案。离网太阳能通讯基站BTS可以轻便地安装且不会占用过多的土地资源,并且可以立即发电。离网通讯基站系统具有可靠的电力资源,足够的能源储存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拥有清洁可再生,便于维护等特点,低成本投入可以获得25年的电力供应。

离网通讯基站系统

我们的太阳能路灯系统使用了高效组件来提供电力来源。白天,组件为蓄电池充电;晚上,蓄电池为灯泡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它有诸多的操控模式,如时间控制、光控制、远程控制等,你不需要亲自操纵它,同样也无需复杂和昂贵的电线管道敷设。此外,这种太阳能路灯采用低压直流电源,这使得它更安全、更可靠,而且这可以广泛的使用在纵横交错的街道、乡村公路等等。

太阳能路灯系统

透明太阳能组件除具有绿色发电的功能外,还有着美观、适度透光的优点,应用非常广泛。与建筑结合的绿色建筑工程,越来越多的成为城市建筑的一大亮点。透明太阳能组件应用于高档艺术建筑、风景观光廊道、光伏玻璃幕墙,使得城市建筑成为科技、建筑、艺术的融合体。

建筑一体化系统

3、系统扩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又称分散式发电或分布式供能,是指在用户现场或靠近用电现场配置较小的光伏发电供电系统,以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支持现存配电网的经济运行,或者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基本设备包括光伏电池组件、光伏方阵支架、直流汇流箱、直流配电柜、并网逆变器、交流配电柜等设备,另外还有供电系统监控装置和环境监测装置。其运行模式是在有太阳辐射的条件下,光伏发电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阵列将太阳能转换输出的电能,经过直流汇流箱集中送入直流配电柜,由并网逆变器逆变成交流电供给建筑自身负载,多余或不足的电力通过联接电网来调节。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范围:可在农村、牧区、山区,发展中的大、中、小城市或商业区附近建造,解决当地用户用电需求。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及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了*指导原则,正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鼓励各级地方*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项目备案

第十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制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鼓励地市级或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略)

附表2: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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