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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员工的法律风险

科普小知识2022-09-26 15: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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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王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李某,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为不争的事实。

2014年6月10日,被告王某因生活所需,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李某出于对被告王某作为朋友之间的信任,两人经过公平友好协商,于当日签订了借条,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随后双方同去银行将此100000元打入被告王某指定的账户。即使债权人李某知道债务人王某的借款用途,也不应否定两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本案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

由法定审理,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录音,被告提交的证据四可知,本案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被告李某与某投资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原告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利息为月息1%;在被告王某与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利息为1.5%。

三、被告王某理应承担此借款的偿还风险。

原告李某将此100000元借款借予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将这笔钱投入到其任职的某担保公司,在此过程中,被告王某赚取了月息0.5%的差价,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及风险,而不能仅有收益的权利而不承担风险。此外,原告李某正是由于避免这个风险,才将此笔借款借予被告某,而不是借给了该公司。

四、要求增加借款利息至一审判决确定之日止。

起诉书中诉请的利息人民币5000元的诉请期间为借款之日止起诉之日止,但是由于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继续要求起诉书中的利息明显剥夺了原告李坤对于正当利息的请求权,故请求贵院按照原被告借款约定的月息1%计算至一审判决确定之日止。

五、原告李某对于被告王某就此10000元借款的偿还给予了足够的准备时间。

原告李某将此借款出借于被告王艳霞的次月,即2014年7月,由于原告生活所迫,故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或一再推脱,无奈之下,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23日,将被告王某及其丈夫董某诉至法院,可见原告李某给予被告王某足够的准备时间来偿还借款。

六、被告王某与被告董某应对人民币100000元的借款、利息及诉讼费承担共同责任。

被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此外,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对于此项借款,并未约定为被告王某的个人债务,且被告王某与被告董某也未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被告董某对此债务承担共同责任于法有据。

七、被告王某、董某对于此项借款的无故推脱已经造成了原告李某的生活困难。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多年的朋友,处于对朋友的友谊及信任,原告李某答应了被告王某的此项借款请求,但是当原告李某生活陷入困境之时,被告王某及其丈夫董某对此项借款一再推脱。对于原告李某所在的一个普通家庭,此项借款已经严重影响到其和家人、孩子的生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八、退一步来说,被告王某、董某至少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法庭证据及证人证言可知,原告李某将此笔借款借予被告王某是不容置疑额事实。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否定了其个人行为,那么被告王某也至少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诉讼代理人: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

郭徽律师

日期:2014年11月24日

该案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为月息1%。

2、某投资担保公司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感想:其实本案中,被告王某仅为该投资担保公司职工,该100000元借款的直接使用人是该投资担保公司,况且该款也是直接打入该投资担保公司的账户。但是被告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且从中赚取利息月息0.5%的差价,本代理人为了最大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据理力争,最终在该投资担保公司名存实亡的情况下,让员工承担责任,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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