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诈骗罪量刑标准
在生活中男女之间的交往应该要抱着一颗真诚的心,只是有些人却在感情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自己发现了对方一个有一个的谎言,等于对方在欺骗自己的感情,造成自己的财务等损失,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感情诈骗罪量刑标准吧。
一、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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