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转基因标识
欧盟国家生产的转基因食品标示和中国转基因产品标示是否一样,下面为大家介绍欧盟转基因标识。
(1)标识适用对象
从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发展历史看,标识适用对象的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更是实现了实质性突破现行制度,通过废弃实质性相似规则,降低和细化风险限值等变革,使标识对象范围实现了实质性扩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就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而言欧盟此前实行实质性相似规则与美国阵营实行的“实质等同原则”颇有几分相通之处,这也是欧美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仅有的一点交集。
(2)标识内容及方式
欧盟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标识内容进行了更具操作性、更为明确的规定。现行制度规定标识应当书写清楚,且易于辨认标识位置,应当标在“食品成分”栏内,若没有“食品成分”栏则必须在商标上清晰标出标识,也可以用脚注方式标出,但脚注的文字大小必须同正文相同,对于没有进行包装直接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应当制作不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识牌,置于该商品上或者紧邻商品,放置标识的内容应当表述为“转基因”或者“转基因(生物名称)生产”或者“含有转基因(生物名称)”或者“含有转基因(生物名称)生产(成分名称)”字样等等。
(3)转基因食品可追踪性与标识
为加强监控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使得在必要时有能力撤回,已上市问题转基因产品,欧盟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创设了对转基因食品“可追踪性”监控机制。它可以说是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延伸,具体规定是从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开始经营者应当,确保将食品包含转基因生物或者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食品的国际统一编号,以及该食品购买人情况等信息,以书面形式交与购买人以后以此类推保证信息资料伴随食品流通,且该信息资料必须保存5年,但是标识适用对象以外或者基于风险限值得以豁免但仍含有转基因物质的食品不在追踪监控之列”。转基因食品标识与追踪制度相互配合不仅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转基因食品的意外侵害事件更有助于对转基因食品侵权责任的厘清。
欧盟是转基因技术比较先进国家,生产的转基因食品有很多的,现在欧盟转基因食品现状非常的好,没有出现任何的争议。更多转基因食品安全知识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