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
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合规不合理: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或者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个自然人担保,或者用其他产权质押,或者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二者必须选择其一。由于选择自然人担保的方式,提供了担保的自然人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产权质押影响其它财产的使用,所以绝大部分人都无奈地选择由担保公司担保,而高额的担保费普遍让贷款人气愤不已,难以理解,觉得此项规定不合理,且收费过高。
一、贷款时已经用房产做了抵押,贷款额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有的只有40—50%,有公职的贷款人所在单位都承诺在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代为扣款还贷,而且有的贷款人夫妻双方都是公职人员,所以公积金贷款的违约风险可谓极低,而“必须提供担保”的规定过度控制了风险,增加了贷款人的负担,让*的惠民政策打了折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仅一家,缺少竞争,难避互相勾结之嫌。对于收费标准,担保公司声称是由物价部门规定的,而贷款人的房产情况、资信状况、违约风险情况,并不研究,统统只要缴费就可以担保,让人感觉就是借机设立一道收费的关口而已。
相关建议:
1、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控制贷款风险是必要的,但过度控制,有悖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精神,增加贷款人负担。应细分贷款人类别,按照风险不同担保方式不同的原则安排。如贷款人大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且单位承诺代扣义务即可免于担保程序。其它不同人群,可分别作不同规定。
2、修改自然人提供担保就不能贷款的规定,仿照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农户联保的方式,允许多人互相担保,都可以贷款,特别是公职人员应允许这样担保,担保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3、取消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或扩大认可的担保公司数量,引入竞争机制。就目前已办理的绝大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来说,担保公司可以说是白白收取了贷款人的担保费,无本的买卖,毫无风险。所以它的作用很少,有无都可。如果必须有,一家垄断不行,必须多家竞争。而且在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对贷款人进行风险评价,不同风险收费不同,风险高的也可以不提供担保。物价部门应降低目前担保费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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