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交保证金是否违法
市民范先生:我在某公司做清洁工,入职前公司和我签了劳动合同,但却要我交1000元保证金,说如果我干不够一年就不退保证金,我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员工入职交保证金是否违法呢?
小编了解到,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和《合同法》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法律效力。
不过,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
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
综合以上,企业对员工收取押金应当先建立劳动关系,避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收取押金时不得强迫员工缴纳,且最好签订书面的协议书予以确认员工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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