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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

科普小知识2021-07-12 07: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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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中文名:中国民法典

外文名:Chinesecivilcode

类型:法律

时间:待定

编书:3编

1、中国民法典

《*民法典》正在编纂中。

中国民法典对国家来讲,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其核心是要保障私权利。1954年以来,已前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都是因为条件限制没有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很明确,也显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魄力和决心。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学术研究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

3、立法动态

提出议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吴青、贾春梅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启动民法典编纂,科学确定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对于全国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关于启动民法典编纂的议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民法典编纂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

两会聚焦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傅莹2016年3月4日表示,再次编纂民法典的工作已启动。

傅莹说,民法典对一个国家来讲,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其核心是要保障私权利。1954年以来,已前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都是因为条件限制没有实现。

傅莹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很明确,也显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魄力和决心。

“现在再次拉开了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大幕,这次我们下决心要把这件事情完成。”傅莹介绍说,从做法上来讲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订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了,正在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首次审议

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6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

立法步骤

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

2016年6月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千呼万唤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出炉。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益。

4、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6、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7、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民法总则三审

民法总则草案此前已经在常委会第二十一、二十四次会议上经过了两轮审议,除各类措辞、语序逻辑等局部修改之外,从委员意见来看,集中受到关注的主要是监护权制度、法人制度和人身权利等方面内容,其中监护权制度又是意见最分歧、争论声最大的内容。

相比现行法律,民法总则在监护权制度上做出的改革幅度不小。其中包括扩大被监护人范围、调整监护人范围、完善撤销监护制度等内容,尤其在被监护*益受侵害后,何种情形下可撤销原有的监护权、何种情形下可恢复、哪些主体可以代为行使监护权等内容,有了相比以前更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各地实践不一,民政保护力度不均,对此类内容在实践中有无可操作性,委员们的分歧也不小。

此次三审,预计委员们仍会围绕上述问题进一步争论和完善。同时,在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基本定义范畴,法律草案也将做出更为细致的补充。

根据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此次三审草案稿如获通过,会议将提请民法总则草案被提交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4、国外立法

法国民法典

概况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立法原则

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在《法国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目录

第一章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第二章身份证书

第三章住所

第四章不在

第五章结婚

第六章离婚

第七章父母子女

第八章收养与非正式监护

第九章亲权

第十章末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

第十一章成年、标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

第一章财产分类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三章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章役权或地役权

第一章继承

第二章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三章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第五章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六章买卖

第七章互易

第八章租赁

第九章合伙

第十章借贷

第十一章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

第十二章赌博性的契约

第十三章委任

第十四章保证

第十五章和解

第十六章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质押

第十八章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十九章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第二十章时效

发展

随着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其中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废止了第726、912两条,从而使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871年开始的第三*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该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结果,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对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对当事人较为方便。离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废除,1884年得到恢复,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离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关于亲权的行使,发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年、1910年、1921年的《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战争的结果,1923年的法律曾对收养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进行了修改。关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1891年、1917年、1925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对配偶遗产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权而有所扩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变更了在丈夫单独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废除了奁产制,并且许可妻子在不经其夫同意下开立银行帐户,并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最后,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影响

《法国民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较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资本主义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契约*原则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不同,其分离了契约的成立与契约履行,契约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以及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语言、结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国民法典》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人、物、诉讼三编制为基础,构建了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

《德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对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辨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采取了五编制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其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法律规范的“总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