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网络侵权)
原告XXX,XX,汉族,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住XXXXXXXX13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住所地(实际经营地):XXXXXX
案由:人格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删除被告网站上刊登的全部侵权文章;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11年7月22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xxxxxxxxxx》,(具体链接网址为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1-c.w4004-9096890010.3.gi8VKL&id=38076546562)。该文章中进行了明确的报道,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时警方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2010年8月,xxxxxx检察院(对本案原告)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被告明知原告对xxxxx(化名)的行为未构成强奸罪,但仍在报道中多处公开谈论他人的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对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同时也带来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及其代理人多次通过电话、发送律师函、申请表等方式催告被告,要求停止侵害、删除文章,恢复原告的名誉,但被告公司一直不予理会。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0、2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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