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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件代理意见

科普小知识2022-12-04 14: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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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件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活动,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变更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本案在2012年4月19日开庭审理期间,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原被告双方对证据也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且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双方辩论阶段业已结束,现原告在庭审辩论结束8个月后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的请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故原告应在举证期限内或在庭审辩论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此时,原告提出变更诉讼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法院依法不应受理,并予以起诉。

二、本案立遗嘱人李某所留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首先,该遗嘱缺乏代书遗嘱合法要件,且谈话笔录与遗嘱内容不一致,故客观真实性无法核实。

法律为保证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能通过遗嘱体现,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严格要求。本案遗嘱共有两份,遗嘱内容均为机打,并非手写,只有落款部分为立遗嘱人签名,且其中保留在律师事务所的一份遗嘱竟无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故两份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立遗嘱人李某2013年2月2日与律师的谈话笔录中写明原告继承的是房屋权益,本案2名证人也反复陈述,该谈话笔录是李某的真实思表示,但遗嘱中确定的是原告继承的应是房屋居住权益,故谈话笔录内容与遗嘱内容不一致。

其次,该遗嘱的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其证言相互矛盾,不应采纳。

本案两名证人当庭一致表示:因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候年龄已经83岁,且生病住院,现场仅有其两人在场,故立遗嘱时格外慎重。但一名证人陈述,遗嘱人立遗嘱当日是雨加雪天气,因老人视力不好,遗嘱打印后给立遗嘱人宣读,由立遗嘱人签字。另一名证人陈述,遗嘱人立遗嘱当日天气晴朗,老人视力很好,遗嘱打印后老人自己阅读并签名。由此可见,两名证人证言自相矛盾,故不应采纳。

其三,被告出具立遗嘱人李某于2010年6月份左右亲笔书写的材料,关于自己部分财产的处分,完全剥夺了第一被告李某某的权利,其内容与律师代书见证遗嘱内容截然相反,由此证明该遗嘱的内容不真实,不是李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效的遗嘱。

综上三点,该遗嘱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不能认定其为合法有效的定案依据。

三、涉案遗嘱中部分内容因违反《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遗嘱内容。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中出现的抚恤金并不是立遗嘱人生前拥有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范畴。

2、本案讼争该房屋不属于立遗嘱人李某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其所有权至今仍属于某事业单位,故不应属于遗产范畴,立遗嘱人无权将其作为遗产处分。讼争之房是立遗嘱人李某夫妻从单位购买,该购买之房屋为所购居住权之对价,是不能做为遗产的,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现实财产和财产权利。这种居住使用权不是财产权益,也不是财产权利的客体,只是产权所有人所有权之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行使的形态,虽让与他人使用,他人的使用权也只是债的履行意义上的使用,他人之换价使用权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构成自己独立享有的对世权利。不能将这种换价得来的使用权视为是一种独立享有的对世的财产权利,从而视为遗产,或者将它的经济价值视为遗产。该居住使用权的经济价值确实存在,但它应是出让人行使使用权价值,而不是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价值。房屋居住权益对受让使用人来说,并不是一种可*支配的财产权利。故李某只享有居住权益,而居住权益是不能作为个人合法财产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

3、退一万步说,若遗嘱中的集资房按照《物权法》确定权益,该房屋居住权益应为家庭共有权益。

1999年,立遗嘱人李某夫妻共同向某事业单位所缴纳全部集资款,2003年李某之妻去世。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也认同集资房是夫妻共有财产,故该房屋居住权益应为夫妻共有权益,其妻去世后,该共有权益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成为家庭共有权益,立遗嘱人李某无权单独处分。

被告作为该房屋共同权益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有权决定,且只有其可以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任何人包括立遗嘱人李某均无权干涉并替其决定如何行使居住权益。

因此,该遗嘱内容明显违反《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条关于以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无效的规定,故原告主张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请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请依法驳回,且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缺乏形式要件,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应确认为无效遗嘱。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马律师

2013年11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