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纠纷
尊敬的审判员: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依法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常向东担任XX诉李XX、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结合有关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房屋归属于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7组证据,而被告没有任何证据提交。
在庭审中,被告李XX和被告张X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异议。两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中X大道6栋2单元23号房屋产权归属于原告一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李XX与张XX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李XX与张XX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其中已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明确了争议房屋归属李XX一人所有,张XX对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反悔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
1、在本案中,2004年李XX与张XX经平等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离婚的基础,该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在本案中,张XX提出其与李XX的离婚协议,因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因而无效,本代理人认为此观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提起诉讼的,超过一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还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依据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中对事实认定已经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李XX所有,张XX对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利。
在2004年的该份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协议离婚时家庭财产中的房屋归李XX,价值30万多元,15万元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所写的欠条。该份判决书已对张XX和李XX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明确房屋归李XX。
四、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原告与被告李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被告张XX没有任何关系。
在2004年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已经明确该房屋归属于李XX所有。在2008年原告与李XX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李XX补交了购房款,获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该房屋是原告与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财权证书共有人一栏上没有记载张XX的名字,只是由于最初申请购房时张XX与李XX是夫妻的档案上交XX市房管处,才造成现今张XX要挟原告的局面。
五、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原告与李XX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分割归属原告一人所有。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涉及的房产是李XX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李XX与原告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产权已经归属于原告一人所有,两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
常向东
2014年11月4日
离婚后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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