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聚众斗殴罪
控告人:邵长伟,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浩良之父。
控告人:李爱霞,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邵浩良之母。
被控告人:杨帅豪,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
被控告人:李世辉,男,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7组。
被控告人:田普普,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1组。
控告目的:
1、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杨帅豪、李世辉、田普普等人的聚众斗殴罪。
2、要求被控告人赔偿各种损失。
事实及理由:
2012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德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男男(系杨帅豪前女友)借用王德印的手机给杨帅豪打电话,挂断后杨帅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德印接听后与杨帅豪、李世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帅豪、李世辉、邵勇冲(又名邵浩良)、田普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世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对方王德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东东、陈志飞、茹耀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勇冲、李世辉与王德印见面后,王德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浩良杀害、将李世辉刺成重伤。后王德印被抓捕归案。杨帅豪、田普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帅豪、李世辉与王德印约定并组织的*,且造成了邵浩良被杀害、李世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帅豪、李世辉属于首要分子,邵浩良、田普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德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德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电话联系上,王德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帅豪、李世辉、田普普等人却在询问后没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遥法外。为了打击犯罪,给逝者以安慰,故我们提出控告,要求判处王德印死刑,追究上述其他几人的聚众斗殴罪,并要求赔偿给我们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致
汝州市*局
控告人:
二○一二年九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