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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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LF[2014]律函第1029号
致:XXX利模具有限公司丁XX先生
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受XX西门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就贵单位涉嫌侵犯XX西门子公司旗下NX(UG)软件之事项,郑重致函如下:
一、贵公司的侵权行为
经查,贵公司未经软件著作权人XX西门子公司许可,非法复制(含网上非法下载未授权软件)软件著作权人XX西门子公司的NX(UG)软件用于商业经营,构成侵权。贵公司的行为,在以下两个环节上构成了对软件著作权人XX西门子公司软件的侵权:
1、软件的安装行为,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未授权软件并安装运行的;超出购买正版许可数量和版本使用的;
2、软件的使用行为,通过调用安装在计算机内的软件程序,将该软件作品再现使用者的面前,构成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
二、贵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贵公司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第49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事赔偿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或处以该软件市场价格1-5倍的罚款。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盗版软件都是一些被破解后的软件,不仅程序和功能不完整,还有可能被嵌入一些恶意的木马程序,对公司的核心数据和网络运营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也会给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
行政责任:由行政管理部门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律师意见
本律师建议贵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于2014年11月28日之前主动寻求软件著作权人XX西门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完成NX(UG)软件的正版化工作。若贵公司仍未妥善处理,本律师将就委托方之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软件及没收用于侵权复制之电脑设备,并处罚款。届时,贵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将受到严重影响,且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等。
专次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及时处理。
律 师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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