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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

科普小知识2021-07-28 12: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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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ChineseArtEducatorsAssociation),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是在中国*、全国政协、文化部、民政部等领导的亲切关心指导下,凝聚由全国广大的艺术家、教育家、理论家和从事艺术管理及艺术产业相关联工作者所组成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本协会是中国唯一集教育家和艺术家团结在一起的非*民间性质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是由中国*领导的全国各民族艺术家组成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广泛国际影响力的艺术社团之一。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在名单中。

中文名: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

外文名:ChineseArtEducatorsAssociation

属性:协会

总部所在地:湖北

1、协会简介


会徽

总部设在湖北,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秘书处。目前已与世界及东南亚各地华人社团建立了友好关系。

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由一大批国内著名的艺术家和教育家们发起成立的。会员来自社会各界,协会集结了当代优秀的艺术家、教育家、音乐家、舞蹈家、美术家、书法家、戏剧家、杂技家、电影家、艺术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者、艺术产业工作者及社会各类学者。协会自成立以来,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并为构建和谐社会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宗旨:秉承坚持“双百”方针,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传承中华文明与艺术、推广应用艺术教育、服务全球华人华侨、以道德服务社会,把艺术和教育奉献给大众。团结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为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艺术和教育做贡献。

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的职能:

(一)积极宣传、贯彻*的艺术教育方针和文艺政策,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协力支持和促进我国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内地和港澳台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在*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认真做好各项有益于我国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广泛、深入开展各项业务研究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全国艺术教育及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承接*有关部门及国内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全国艺术教育界艺术及教育学术研究成果和艺术及教育作品评选活动,推出全国优秀艺术教育人才;

(六)与国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教育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艺术教育家及少年儿童的艺术交流展示和比赛,邀请、接待国内(*)的文化艺术教育专家学者来国内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艺术教育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2、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

第二条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是由全国从事艺术、教育、艺术产业研究、教学、管理、推广和热爱艺术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精英和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艺术教育组织。

第三条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遵守中华人*宪法、法津、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同志为首的党*周围,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为积极贯彻科教兴国方针,促进我国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团结、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艺术教育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益,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文化艺术素质做贡献。

第四条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及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的艺术教育方针和文艺政策,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协力支持和促进我国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内地和港澳台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在*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认真做好各项有益于我国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广泛、深入开展各项业务研究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全国艺术教育及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承接*有关部门及国内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全国艺术教育界艺术学术研究成果和艺术作品评选活动,推出全国优秀艺术教育人才;

(六)与国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教育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艺术教育家及少年儿童的艺术交流活动和比赛,邀请、接待国内(*)的文化艺术教育专家学者来国内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艺术教育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是各地区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艺术教育,个人会员主要由少年儿童艺术工作者和热爱少年儿童艺术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及优秀少儿艺术人才。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向本协会提出自愿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选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限,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会费收取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会员每两年每人收取100元会费,在入会时需一次交清三年会费,三年后每年按入会发证之日起的日期缴纳年会费。下次交会费时间最多允许顺延60天,如超过顺延时间仍未交费,将参照本章程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六条会员会费进入协会独立账户,所有费用都用于服务会员的各项工作;包括每年的协会简报、会员作品选萃、会员培训、会员代表大会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5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艺术教育家协会现任执行秘书长:袁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