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成立于1950年1月24日,现有干警135名,其中行政编76人,事业编28人。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攸攸板法庭、执行局、执行监督庭、立案庭、立案二庭、司法鉴定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政工科、调研室、机关事务中心、法警队、监察室共19个部门。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回民区人民法院
邮编:010050
办公室电话:0471-3606029
立案监督电话:0471-3606812
纪检监督电话:0471-6380847
1、历史沿革
1950年1月24日,归绥市人民法院成立,随之筹建了回民自治区人民法庭。1954年,归绥市更名为呼和浩特市,归绥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撤销回民自治区,设立回民区,法庭也更名为回民区人民法庭。
1956年4月5日,回民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全院仅有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
1966年“*”运动开始,法院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经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回民区更名为红旗区,回民区法院即更名为红旗区人民法院,1968年法院被军管,审判权由各级*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
1972年11月1日,法院恢复工作。
1975年3月设置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各庭设庭长。
1978年6月红旗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出26名人民陪审员。
1978年10月经呼和浩特市*批准,呼和浩特市红旗区更名为回民区,红旗区人民法院更名为回民区人民法院。
1981年,根据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党*“以法治国”的方针指引下,回民区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4年,法院进行机构改革中,按照*四化要求,对法院内部各庭室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设置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1988年上半年,分别设置了告诉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
1990年12月,法院在编人数为53人,其中:正、副院长各1名,正、副庭长6名,正、副主任2名,督导员1名,审判员5名,助理审判员13名,书记员13名,法警5名。
1993年成立调研室。
1994年4月,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1996年为适应新的形式和要求成立房地产法庭。
1996年11月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成立了法警队,并将政工和纪检监察分设。
1988年告诉申诉审判庭改为立案庭,成立审判监督庭,撤销房地产法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2005年,将民事审判庭分设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和民事审判第二庭,经济庭改为民事审判第三庭。新设立了攸攸板派出法庭、监察室和书记员管理中心。
2008年,撤销书记员管理中心和攸攸板派出法庭。
2009年,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撤销立案庭,成立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执行监督庭和机关事务中心。
2010年,成立司法技术鉴定室。
2011年,成立攸攸板法庭。
2012年,成立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庭。
2013年,撤销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庭。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
现有干警135名,其中行政编76人,事业编28人。全院党员75名,离退休13名。领导职数院长1名,副院长4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科长1名,全院大部分人员为本科以上学历,研究生7名。
2、主要职责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依法审判由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受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完成对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业务培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行政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六)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七)在审判业务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八)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承办其它应由回民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组织综合性会议;主管文印、档案、保卫等工作;完成院党组、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政工科
协助院党组指导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协同区主管部门加强院班子建设及系统队伍建设;协助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人员调配、考核、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法官、人民陪审员的提请任免、考核考查工作;负责办理法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工作;负责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上级法院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等事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和提案;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群团组织及机关党支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本院先进典型的评定、表彰和奖励工作;承办院党组交办的日常事务。
(三)纪检监察室
协助党组和纪检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监督和指导全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负责本院廉政、勤政、法规法纪的教育工作;负责本院廉政、警示、诫勉谈话等工作;负责负责案件督查工作,审判质量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批转案件的查处及回复工作等。
(四)研究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办理、归档工作;负责宣传报道,撰写信息简报,协调新闻单位采访事宜;负责官方微博、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及宣传等;负责综合信息、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验;负责起草全院工作计划、总结暨报告等材料的起草工作;请示、答复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律咨询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要保密工作等。
(五)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流程管理、审限跟踪监督;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审理、执行案件结案的审核、确认等结案管理工作;负责案件质量、效率分析、上报和通报工作;负责案件质量评查;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负责本院司法公开工作;负责全院网络、计算机的管理、维护;负责舆情监测;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的通知、组织和记录工作等。
(六)立案一庭
依法办理本院所有审判、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负责诉讼费标准的核定和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呈报。
(七)立案二庭
接待、审阅、登记、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向各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并检查、指导.督促、协调处理;对虽已处理,但*人仍不服,且有不服之理由的重要信访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提出复查处理的意见或建议;及时综合、分析、研究有关信访情况和信息;负责与区委、人大及上级法院信访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本院院长接待活动的安排落实;负责再审申诉审查、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完成院党组、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八)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属本院管辖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一审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定本院或其他基层法院移送本院的各类刑事案件;与*、检察机关配合搞好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少年犯进行帮教,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提出有关刑事审判的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有关土地承包、物权、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的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民事案件;协助上级法院处理在我区办理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民事案件时的相关事宜;报道民事审判工作信息,撰写民事审判工作调研文章,及时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借贷合同等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的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民事案件;协助上级法院处理在我区办理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民事案件时的相关事宜;报道民事审判工作信息,撰写民事审判工作调研文章,及时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经济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的商事一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的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商事案件;协助上级法院处理在我区办理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商事案件时的相关事宜;报道商事审判工作信息,撰写商事审判工作调研文章,及时总结商事审判经验;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攸攸板法庭
审理攸攸板镇辖区范围内有关土地承包、物权、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借贷合同等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的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民事案件;协助上级法院处理在我区办理属于本庭业务范围的民事案件时的相关事宜;报道民事审判工作信息,撰写民事审判工作调研文章,及时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行政一审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导本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十四)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再审案件;负责办理本院国家赔偿案件等
(十五)执行局
执行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申请执行或移送执行案件;依法执行外定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依法办理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办事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十六)执行监督庭
负责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等实体问题的审查裁决;负责审查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并作出裁决;审查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事项不明的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负责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物品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等。
(十七)法警大队
负责全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警卫,审判值庭,负责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执行对有关当事人的传唤、拘传;负责法警装备的管理工作;配合业务部门送达、调查取证、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负责司法警察的技能训练;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十八)司法技术鉴定中心
负责全院的委托鉴定,按本院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间移送中介机构办理,逐案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2、负责全院的委托评估,按本院流程管理规定的时间移送中介机构办理,逐案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3、对中介机构的确定,应当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机关事务中心
负责内部财务管理和专项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负责监督、管理诉讼费的收缴和使用;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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