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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安全的例子

科普小知识2021-10-10 0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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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永远应该被放在首要位置,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旅游安全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够以此警示自己,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一

  强行超车导致*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青年旅行社、*中国旅行社、*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事故发生后,*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

  问题:

  1、导致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2、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

  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旅游热潮,*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二

 

重庆赴台旅游团游客溺水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07年8月2日,重庆天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国旅)受重庆第十八中学委托,承接了该校教师团40人参加香港、*等地12日游。由于天鹅国旅对此出境游线路不熟悉,遂将该团转交重庆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国旅)操作。8月8日上午11∶35,该团到达*野柳地质公园游览时,游客廖某忽视导游“今天风比较大,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安全,不要靠近海边,也不要打伞”的提醒,执意靠近海岸崖边照相,不幸被大浪卷走溺亡。

此事故中,游客廖某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忽视导游提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团导游对在此景区游览的高风险性估计不足,对游客安全警示的力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天鹅国旅、招商国旅违规经营赴台旅游业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招商国旅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和承保公司报告,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协助死者家属办理赴台治丧的相关手续,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处理善后。

在善后赔付中,天鹅国旅承担了死者家属赴台相关费用5万元人民币,事发地*野柳地质公园管理公司发放了死者家属慰问金20万元新台币,*地接社澄清湖旅行社发放了慰问金80万元新台币,*保险公司启动了旅行社意外险赔偿400万元新台币,大陆保险公司启动旅游意外险赔偿21万元人民币。目前,死者家属诉旅行社人身伤害民事赔偿一案还在庭审过程中。(此案例由重庆市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辉,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发展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旅游经济宏观理论与旅游产业的研究,主要成果有《旅游经济学》、《旅游经济论》、《消费经济学》、《现代饭店经营管理与实务》等著作十余部。

目前,我国居民国内旅游每年已达17亿人次,出境旅游接近5000万人次,游客流量巨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增加,旅游安全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首先,游客面临的旅游环境更为复杂而容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发新型景区,并对旧景区进行改造升级,旅游景区的类型日益增加,其中滨海型、山岳型和生态型等景区的不安全因素较往日大大增加,景区内索道、游艇等大型现代设施的安全隐患也在增加。此外,节假日游客出游时段和地点相对集中,旅游节庆活动、促销活动不断增加,游客聚集的场所较多,针对我国出境游客的社会治安事件时有发生。

其次,旅游方式更加多样导致不安全因素增加。随着人们旅游需求的变化,旅游方式已经从过去传统的“观光时代”过渡到现在的“休闲时代”,游客更加注重体验和参与。因此,更多的人不再跟随旅游团出游,而选择自助游或者*行,但旅行社只负责为*行的游客预订酒店和机票,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再次,旅游经营秩序混乱造成安全隐患增加。在旅行社经营业务的过程中,组团社用低价吸引游客,常常以“零负团费”的形式向游客出售产品,特别是出境旅游团队中,经常不派领队人员,降低旅游团队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有些旅行社把团队以低价交给低资质的地接社,这些地接社常常租用价格低廉的黑车、黑导,游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游客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提高旅游安全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旅游安全的保障:

第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从各自职责出发,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接待企业应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即要在制定与健全法律法规、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旅游企业行为、检查并通报旅游设施安全状况,建立旅游暗访制度等一系列程序中发挥中坚作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联合交通、卫生等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保障游客安全。这方面,外国做了很多尝试。例如,澳大利亚旅游和交通部门为防范疲劳驾驶,严格规定旅游车司机一天内头5个小时驾驶后必须休息半小时,然后每2个小时驾驶后必须休息半小时。澳大利亚交通部门还在每辆旅游车上装有类似“黑匣子”的监控器,严防旅游车司机长时间疲劳开车。这项措施使近年来澳大利亚的旅游车交通事故大大减少。

第二,旅行社应规范经营。旅行社应本着对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要采购安全的旅游产品,实施对旅游各环节的安全监控。在旅游团出行前要召开说明会,提示游客注意事项,在旅游过程中要派出导游、领队等有关人员,加强对旅游安全的引导和监控。要及时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景区应为游客提供安全游览环境。景区要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要加强对危险地段、重点景点的安全评估,并对安全风险作出明确、醒目的文字提示。要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检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要核定景区最大接待容量,一旦达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接待量,确保游览活动的安全。

第四,游客必须强化安全意识。目前,我国游客的安全意识亟待提高。旅游行业受各种因素影响,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很大。比如,夏天温度太高,冬季道路结冰,或者有些旅行社车况不好,为了拼价格将行程安排太紧,造成司机疲劳驾驶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我国游客保险购买率非常低,有统计数据显示,相比于日本、新加坡等国70%的旅游意外险投保率,国内出境游市场上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比例仅为20%,绝大部分出游者,尤其是自助游者,都处在无保险状态。

因此,游客在外出旅游时,一要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先查看该旅行社的资质,确定其拥有合法的组团资质后,再检查其旅游产品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以及旅行社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二要在行前说明会上认真听取有关注意事项,在行程中要听从有关人员的安全提示和劝阻,不参加安全风险大的旅游活动项目。三要主动投保有关旅游保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关注旅游保险的免责条款。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三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洲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洲岛、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游客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00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2∶30,七八名游客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三名游客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后来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以及旅游、*、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洲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和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侵害游客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有:

  一是安全意识淡薄

  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旅游地曾降暴雨,江水泛滥;游客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游客。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是盲目削价竞争

  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

  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自然环境存在隐患等,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四是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游客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

  实践中,游客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