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仓儿案
满仓儿案,为明朝弘治九年(1496年)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起初案件是由于满仓儿被贩为歌妓而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纠纷,但后来由东厂的参与和后来六部官员的反对,而成为一个政治打压事件。此案亦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个表现。由于太监插手,袒护逼良为娼的乐户,审案官员反受处分。全案过程错综复杂,本已弄清真相的小小案件,发展为“三法司”会审、最后由部院大臣和谏官们组织“廷讯”的大案。又因都御史附和厂监,初审的官员依然受累。此事激怒了刑部一位小官,上书揭露厂、卫不法行为,要求改良司法。因此,被同时代的文人作为典故加以记述,后来还载入正史。
中文名:满仓儿案
发生年代:1496年
地点:北京
主要人物:满仓儿
1、历史背景
弘治年间,千户吴能将其女儿满仓儿交给媒人,卖给乐妇张氏,并欺骗她称:“此女是周姓皇亲家的孩子。”此后满仓儿又被转卖给乐工袁璘。吴能死后,其妻子聂氏各地察访并找寻到女儿满仓儿。而满仓儿怨恨母亲卖掉自己,假称其不是身母。而聂氏只好与儿子将女儿满仓儿劫持回家。袁璘于是向刑部提出诉讼,而刑部郎中丁哲、员外郎王爵审讯并得知详情。但因为袁璘话语粗鲁,丁哲命人施加鞭刑,袁璘过几天后去世。御史陈玉、刑部主事孔琦检验尸体后,便埋葬。满仓儿归其母。
2、处理方式
吴能的妻子聂氏,长期不见女儿回来,产生怀疑。四处打听,终于在歌场中找到满仓儿,要她回家。但满仓儿认为父母出卖自己,以致沦落为妓,由怨生恨,便横下心来,不认生母。聂氏只得率同儿子,强迫她返回家中。可是,袁磷不愿失去这棵摇钱树,最初向聂氏说好话,表示愿出10两银子赎回满仓儿,被聂氏拒绝了。袁璜认为,满仓儿原是自己花钱向焦义买来。尽管姑娘的亡父是个官,但无钱无势,他同样不放在心上。用银子赎回姑娘的要求碰壁后,就无所畏惧地直接向刑部提出控告,希望能够索回满仓儿。刑部郎中丁哲传集双方当事人,和员外郎王爵会同审理,弄清了满仓儿被卖的真相。袁磷因强词夺理,被当堂笞责,回家后过不几天一病不起。经御史陈玉、刑部主事孔琦验尸,由袁家安葬。满仓儿则断归聂氏。
东厂介入东厂宦官杨鹏的侄子曾经与满仓儿通奸,于是他指使袁璘的妻子向杨鹏申诉冤案,且命令乐妇张氏认满仓儿为其妹,并又命令贾校尉嘱咐满仓儿串供。媒人便称聂氏之女先前曾经卖给周姓皇亲家。于是奏章下发镇抚司,判定丁哲、王爵等人有罪。又下交司法官、锦衣卫审判此案,并到皇亲周彧家调查满仓儿事,没有找到。随后命府部大臣与给事中、御史当庭审讯,乐妇张氏与满仓儿遂透露真情。都察院遂上奏,丁哲因为公务行刑致人死亡,应判处徒刑。王爵、陈玉、孔琦以及聂氏母女应判处杖刑。
徐圭
刑部阻挡
刑部典吏徐圭对此判决草拟感到愤愤不平,于是直接上疏称:
“聂氏女一案,丁哲已经审讯清楚。东厂杨鹏拷打聂氏,使其屈从诬陷,此致使镇抚司也一同被蒙蔽。陛下命令司法官与锦衣卫会审,但官员又因畏惧东厂,不敢公开审问,以致朝廷审讯时才不能隐藏。满仓儿诬告其母,却只拟定为杖刑,而丁哲等人无罪却反被处以徒刑,轻重颠倒到这一地步,这都是东厂威逼劫持所致。臣在刑部任职三年,看到审讯盗贼,多是东厂官员擒获,有声称校尉诬陷的,有声称校尉替人报仇,有声称校尉接受首犯赃物而*顺从或令旁人抵罪的。刑部官员明知内情,却不敢擅自更改一字,这是所以天灾怪异事情频繁出现。臣请求陛下撤销东厂,并在菜市口杀掉杨鹏叔侄、贾校尉以及满仓儿。并贬镇抚死官员到边缘地区戍边,晋升丁哲、王爵、孔琦、陈玉等人各一级,以洗清他们的冤情。那么天意可以挽回,太平盛世也可到来。如果不取消东厂,也应举荐谨慎敦厚的宦官,如陈宽、韦泰等人执掌,仍选拔一位大臣参与共同理事。镇抚司审理刑事,也不应当由锦衣卫官员专任,并请求选拔在京各卫的几人和刑部主事一名,共同处理。或者三年,或者六年更换一次,那么巡捕官校,都不会再有作奸擅刑、诬陷无辜的人了。臣区区微身,左右前后都是东厂的人,祸定然不可避免。但是与其死在此辈小人之手,还不如死于朝廷。愿杀掉臣的头,实行臣的建议,并将臣的骸骨交给妻子儿女归葬,那么臣即使死去也没有什么怨恨了。”
最终结案
明孝宗看过奏疏后,勃然大怒,命令下都察院拷问。都御史闵圭等人以所奏之事与事实不符而向孝宗请求治徐圭之罪。孝宗继续责求详情,众臣纷纷上疏称罪,遂被夺去俸禄各自不等。徐圭赎回徒刑后,贬为平民。随后给事中庞泮称丁哲等人的决议审查已经三个多月,牵连入狱的人也多达三十八人,请求尽早审查释放。于是最终判决杖责满仓儿,送入浣衣局执役;丁哲供给袁璘的丧葬费,贬为平民。王爵和孔琦、陈玉都赎罪杖刑后恢复原职。
3、产生影响
明代中期的厂、卫横行不法,司法黑暗、冤狱重重;穷官员因贫无法循正常途径出嫁女儿;民间的买卖少女……等社会实况,也通过本案,反映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