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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简易注销流程?

科普小知识2023-09-24 2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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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前文我们介绍了。哪些类型的公司可以进行简易注销,那么还需要了解的是哪些情形下,可以简易注销。根据《简易注销程序意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一)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就是公司成立后,并没有正式营业,亦即未开业。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 未开展经营活动, 对外也不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自主解散, 还是因行政处罚而强制解散, 均不涉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 完全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实施注销登记。

(二) 企业解散时尚未发生债权债务的

另外一种情形是虽然有经营活动,但是没有发生债权债务。但凡企业开展了经营活动, 即便仅举行了开业仪式, 也会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始终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未开业。该情形与“未开业”系重复规定。

(三) 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第三种情况是,虽然有债权债务,但已经结清。处理完毕。清算是一个专用术语, 清算完结, 仅需编制清算报告, 即可适用普通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无须简易注销, 更无须全体投资人为企业未清结债务承担责任。因此, 这里的清算完结应当表述为“清理完结”更为妥当。“清理完结”不是一个法定程序, 可能仅为企业一面之词。允许企业以自认债权债务“清理完结”为由申请简易注销, 尽管有全体投资人的承诺, 也会给债权人带来程序上的不便, 增加债权人维权成本。“承诺书只是全体投资人对“守信”行为的一种道德宣示, 同时发挥了事实证据的作用。”[3]普通注销程序的价值在于注重清算程序, 严格规范清算过程, 确保债权的清偿。

(四)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

第四种可以简易注销的情况是被相关执法机构判令去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当出现下列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一是公司依法清算结束;二是在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时, 债权人得到了全额清偿, 公司通过修改章程或者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 决定继续存续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这两种情形中, 只有第一种情形与简易注销程序有关。公司依法清算结束, 编制清算报告, 申请普通注销, 何须简易注销?

(五)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 在企业破产宣告之前, 如果破产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 或者第三人代其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 或者第三人为破产人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了足额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可持法院的终结裁定,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这类情形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 就是破产人没有了剩余财产, 或者股东在分配剩余财产问题上不存在任何争议。不论是没有剩余财产, 或者股东在分配剩余财产问题上没有争议, 仅需编制一份清算报告, 即可申请普通注销, 何须简易注销?

另据《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的规定, 破产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了, 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可据法院的终结裁定, 申请注销登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编制清算报告, 申请普通注销, 何须简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