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特点有哪些
传销活动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类犯罪,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销经历了开始阶段、发展阶段、恶劣阶段到现在的平稳阶段,传销活动一直时隐时现于当今社会中。那么传销的特点有哪些?刑法中如何规定传销罪?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传销的特点有哪些
1、以煽动性理论为基础而纠集在一起的、以一个所谓成功人士为领导的团体。
2、具有自上而下和极权的结构,“领袖”的话就是“真理”,要完全服从组织。
3、令组织成员生活在一种封闭的团体中或完全依赖团体。
4、剥夺个人*和隐私权,主张本组织成员完全与社会隔绝,组织中伦理道德丧失殆尽。
二、刑法中如何规定传销罪
1、刑法第224条之一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内容如下: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传销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禁止传销条例: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传销定义,第二十四条对三种参与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4、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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