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英语:familyplanning),即国家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该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1、简介
计划生育是*的人口控制政策,属于基本国策。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中国人口数量为目的,提倡晚婚晚育,限制生育。目前计划生育以独生子女政策为基础,农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独生子女、自治区和一些省的少数民族(壮族除外)等几种情况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青海少数民族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自治区对藏族(*除外)实行自愿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
2、历史
计划生育
早在五十年代,**就表示“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确定了“晚、稀、少”方针,要求晚婚、一对夫妇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
1979年起,各地在*要求下陆续出台了计划生育规定,对违规生育者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除个别省份农村实行两孩政策外,全国城乡普遍实行一胎化政策。
1984年起,计划生育政策又有多次调整。最近的调整是2013年启动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即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生育两个孩子。目前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妇生育一名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常见情况有:农村夫妻第一胎为女孩(一孩半),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单独两孩),第一胎为无法成为劳动力的残疾儿,以及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夫妇总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013年11月,*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4年,各地陆续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3、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
现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因此又称为“独生子女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常见情况有:
·第一胎为无法成长为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残疾儿;
·再婚夫妇合计只有一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单独两孩);
·农村夫妇只有一个女儿(一孩半,适用于19省份,直辖市和江苏、四川除外);
·海南、宁夏、*的农村夫妇;
·云南(大中城市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从严)、青海的农村困难户;
·自治区和一些省的少数民族夫妇(壮族有时除外)。
具体生育政策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各省份之间有一定差别。*的少数民族农牧民、青海少数民族牧民可生育三个子女,*农牧区提倡最多生育三个子女。
边境城市居民可生三胎
2016年4月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资料显示,黑河市爱辉区人口不足20万。地处黑龙江省东北部,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隔江相望,有满、回、达斡尔、俄罗斯、鄂伦春等25个少数民族,3个民族乡,21个民族村,少数民族人口1.8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9.7%。有良好的自然生态和土地、草原、森林、水利、矿产、旅游等六大资源。
前述《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4、法律
国际法
计划生育
世界上人口和生殖健康领域最大的资助机构是联合国人口基金。与计划生育相关的非*组织有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
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方案的目标必须使夫妇和个人能*和负责任地决定其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拥有这样做的信息和手段、确保知情选择和全面提供安全有效的方法。……不应采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形式。……*的计划生育目标应针对信息和服务的不足。人口目标尽管是*发展战略的一个合理部分,但不应以指标或配额方式强迫推行计划生育。”
国内法
宪法
1978年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现行1982年《*宪法》对计划生育有多项规定: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行政工作”。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的规定。
法律
2001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该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指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
法规、规章
国务院制定的现行计划生育类行政法规有三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1998年9月22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废止。
国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多项计划生育类部门规章。
除*自治区外,各省级行政区都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性法规)。计划生育类省级地方*规章一般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一些自治州有执行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5、影响
计划生育对中国的人口结构、人口总量、生育文化、国民经济、社会保障、国家安全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正面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负面
计划生育政策也带来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