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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总会

科普小知识2021-12-10 05: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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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总会,又名中国佛教会、中华佛教协进会、佛教大同会,于1912年4月11日成立于上海留云寺。主要*有敬安、欧阳渐、谢元量等。提出了“保护寺产、振兴佛教”的口号,并得到南京临时*的承认。袁世凯以大总统教令形式颁布《中国佛教总会章程》,出版《佛教日报》。

1、简介


中国佛教总会

1912年4月11日,中国佛教总会成立于上海留云寺,又名中国佛教会、中华佛教协进会、佛教大同会。主要*有敬安、欧阳渐、谢元量等。提出了“保护寺产、振兴佛教”的口号,并得到南京临时*的承认。

1912年4月11日,中国佛教总会成立于上海留云寺,又名中国佛教会、中华佛教协进会、佛教大同会。主要*有敬安、欧阳渐、谢元量等。提出了“保护寺产、振兴佛教”的口号,并得到南京临时*的承认。袁世凯以大总统教令形式颁布《中国佛教总会章程》,出版《佛教日报》。

2、关于中华佛教总会

中华佛教总会成立于1912年2月,是由寄禅大师等高僧大德联合全国80多个寺院共同发起的,总部设在上海的静安寺,其基层组织一度发展到22个省级支会,600多个县级分会,成为民国初年最著名的现代宗教社团。1915年10月以后,在袁世凯*的打压下,中华佛教总会逐渐停止了一切活动。中华佛教总会的成立是佛教组织转型的开始,在中国佛教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对中华佛教总会的研究还很薄弱。

一、中华佛教总会成立的背景

中华佛教总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全国性佛教团体,它的成立和迅速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中国佛教总会

1.佛教生存危机的空前严重是其客观原因

佛教是中国影响最大的宗教,2000多年来,它一直奉行“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出世理念,与历届封建王朝的关系也较为融洽。甲午战后,中国的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政治运动风起云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以儒道佛三教合流为特征的传统文化,被激进的社会精英视为中国社会进步的最大障碍。在这种形势下,佛教也面临着空前严重的生存危机,其突出的表现就是风靡全国的庙产兴学运动。

早在1898年春天,章炳麟就提出了鬻庙的主张,而且公开宣称:“余是以建鬻庙之议,而以淫祀与寺观为鹄的”;接着,康有为也向光绪皇帝提出了“改诸庙为学堂,以公产为工费”的建议。在他们的鼓动下,光绪帝决定以庙宇大办学堂,宣布“至于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由地方官晓谕民间,一律改为学堂,以节靡费而隆教育。”不久,湖广总督张之洞又向光绪帝提出了庙产兴学的具体方案:“大率每一县之寺观,取十之七以改学堂,留十之三以处僧道;其改为学堂之田产,学堂用之七,僧道仍食其三。”至此,清廷的庙产兴学政策全面形成。1905年科举制度废除以后,清*强令地方官吏大兴学堂,庙产兴学运动也随之进入高潮。一时间,全国各地都在抢占寺产。在直隶,良乡县在清末共创办新式学堂25所,其中以庙宇为校址的有22所;在河南,信阳县在清末新政期间共设立学堂35所,其中有21所以寺庙为校址,有23所以庙产为办学经费;在山西,虞乡县在清末共创办新式学堂52所,其中以庙宇为校舍的就多达49所。南方各省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在江苏,吴县、江阴、高邮、南通、邳县、阜宁等地,学堂所占用寺庙在各地寺庙中的百分比分别为67.8%、50%、78%、100%、30.9%、71%;在四川,各县的新建学堂大多设于宫观庙宇,如崇庆县新式学堂71所,设于庵堂宫观者52所;剑阁县新式学堂67所,设于庙庵宫观者51所,占76%。偏远地区的情况也很严重,在贵州省,清末的最后10年中,共兴办各级各类新式学堂636所,其中绝大部分是以庙产或占据寺庙兴办的,仅遵义一县,被提产的寺庙就达348座。辛亥革命以后,在宋教仁、黄兴、蔡元培等元勋的倡导下,全国各地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破除迷信运动,庙产兴学的力度和广度都大大超过了以前。各地官府、军队、社团和个人都在肆无忌惮地抢占佛教财产,“假以团体名义,毁像逐僧者有之,苛派捐项者有之,勒令还俗者有之,甚至各乡董率领团勇强行威逼,稍有违抗,即行禀报该管官厅严行拘捕。……奉天、安徽、吉林、河南、江苏、浙江各省僧徒,以此毙命者,均证诸事实。”安徽甚至发生了“逼嫁女僧致死”的*。


中国佛教总会

甲午战争以来持续发展的庙产兴学运动,就使佛教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它持续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对佛教摧残程度之严重,都是史无前例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传统的僧团组织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动员佛教全体成员的力量,就成为阻止庙产兴学运动,化解佛教生存危机的必然选择,中华佛教总会的成立就满足了这个需要。自从成立的那天起,中华佛教总会便以对抗庙产兴学为第一要务,它的章程明确规定:“本会有整顿佛教进行一切事宜,及保全佛教公团财产上处分之权”、“凡会中各寺庵所有财产,无论檀越施助、寺僧苦积,外界如有藉端攘夺,本会得据法律实力保护,以固教权”、“各寺庵财产,如有同袍冲突及外界寻常交涉,须受就地分部长理处,倘难解决,即呈由支部或本会提议”等。正是这个原因,中华佛教总会一经成立,就得到了全国佛教界的大力拥护,其发展速度才有了一日千里之势。

2.政治环境的不断宽松是其客观条件

中华佛教总会是一个全国规模的现代社团,它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正规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它的产生和迅速发展与当时政治环境的不断宽松有着直接关系。我国最早的社团是维新派成立的70多个学会,但由于政治条件不具备,维新变法失败后,它们便随之消失。清末新政期间,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社团生存的条件逐渐成熟:1904年,清廷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商会获得了合法地位;1906年颁布了《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1907年颁布了《农会简明章程》,此前大量存在的商会、农会、教育会等现代社团取得了合法地位。1908年,清廷又颁布了《结社集会律》,废除了汉唐以来的党禁制度,现代社团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到1911年,全国成立的商会(包括总会、分会和商务分所)就有2000多个,教育会723个,农务总会19处,农务分会已达276处。现代社团的快速发展,既是**化的重要标志,又是**化的主要推动力量,清廷的迅速覆亡和中华民国的建立,都与这些社团有着直接关系。

武昌起义后,西方国家的*制度被整体移植过来,*、平等、*、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社团热风靡全国,一时间,“集会结社,犹如疯狂,而政党之名,如春草怒生”。据不完全统计,从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到1913年底,全国各地新成立的社团就有682个,其中联谊类79个,实业类72个,公益类53个,学术类52个,教育类28个,慈善类20个,军事类18个,宗教类15个,国防类14个,进德类9个,其他10个。社团的勃兴,成为民国初年政治*化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这样的形势下,佛教人士的社团意识也迅速觉醒,他们大声疾呼:“今欲巩固大教之机关,其孰如联合同志,共襄会事乎?会也者,萃荟众人之道德,以合群而行事者也,是故谓之会;会通众人之智识,以合群而行事者也,是故谓之会;交换众人之材艺,以合群而行事者也,是故谓之会。”在这种思潮的推动下,我国现代性的宗教社团纷纷出现,仅1912年-1913年间获内务部批准的全国性的宗教社团就有17个,其中佛教社团就有5个。中华佛教总会就是在这种宽松的政治环境下脱颖而出的。

3、僧教育会是其成立的组织基础

僧教育会的成立,是清末佛教界对庙产兴学运动的理性回应。庙产兴学运动的猛烈发展,引起了佛教界人士的极大恐慌,为了保护寺产,各地僧尼采取了多项举措:

一是投靠日本真宗。1904年冬,杭州35个寺院投靠日本真宗,借助外力保全寺产,此后,广东、福建、江苏、江西等地的僧尼纷纷效仿,大有星火燎原之势。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不但遭到了正直僧人和社会舆论的严厉批评,而且也引起了清廷的高度关注。经过中日两国*反复交涉,最终迫使日本解除了保护中国佛教的契约,部分僧人借助外力对抗庙产兴学运动的希望也因此落空。

二是请求官府予以保护。中日交涉过程中,为了消除日本*干涉中国内政的借口,安抚佛教界的不满情绪,清廷颁布了保护寺产的上谕:“前因筹办捐款,迭经谕令,不准巧立名目,苛细病民。近闻各省办理学堂工厂诸端,仍多苛扰,甚至捐及外方,殊属不成事体。著各该省督抚饬令地方官,凡有大小寺院及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不准刁绅蠹役,藉端滋扰。至地方要政,不得捐勒庙产,以端政体。”这道上谕颁布以后,各地僧尼倍受鼓舞,他们纷纷禀请官府切实保护寺产。但是,各级官吏为了完成朝廷下达的办学任务,经常随意曲解上谕,偏袒办学绅士,僧尼的诉讼请求自然以失败而告终。为了探寻保护寺产的有效途径,北京的觉先大师东游日本考察佛教,回国后便倡导设立中国佛教学务公所,由其集合寺院创办僧学堂。觉先的主张得到学务处的认可和佛界的热烈欢迎,佛教学务公所也在一些地方成立了。1906年7月,学部颁布《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要求各地佛教学务公所改组为僧教育会,并在各省府州县进行推广。有了官府的支持,僧教育会便逐渐多了起来:1906年冬,江苏僧教育会正式成立;1907年初,奉天省僧教育会成立;1907年12月,镇江江天寺主持僧印开设立镇江僧教育会事务所;1908年初,寄禅大师将宁波佛教总公所改组为宁波僧教育会;随后,北京、湖南、四川、安徽、湖北等省的僧教育会也先后成立。尽管僧教育会的实际权力大都掌握在士绅会长手里(按照《教育会章程》的规定,僧教育会设有僧、绅两个会长),僧人借此保护寺产的目的并未真正实现,但它毕竟开辟了一条保全寺产的合法途径,也为中华佛教总会的成立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中华佛教总会的主要活动

中华佛教总会是在民国初年社团热的形势下建立起来的一个全国性佛教团体,它的核心任务就是保护教产,整顿教规。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中华佛教总会主要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努力:

1、上书。

上书是《临时约法》赋予国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力,中华佛教总会就充分利用这个权力,发起了多次上书,重要的共有5次。第一次是1912年3月,仁山、太虚等上书南京临时*内务部,要求承认其为佛教统一总机关。第二次是1912年3月20日,中华佛教总会致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提出了《佛教会要求民国*承认条件》,这次上书共提出了9个条件:“甲、民国*应承认佛教会为完全自在之教会;乙、民国*对于佛教会有完全保护之责任;丙、佛教会所享民国*保护之普通利益特别利益应与各教同等;丁、佛教会得于一切处自在布教;戊、佛教会有监督佛教公团一切财产上处分之权;己、佛教会有整顿佛教一切事业促其发达之权;庚、佛教会有调和佛教信士种种竞争维持其秩序之权;辛、佛教会于推行改良社会之宣讲教育及救济社会之慈善事项时,有通告民国*请其如约保护之权;壬、佛教会于民国*裁判佛教信士犯国律案时,有派员旁听之权,或遇民国*有裁判不公等情佛教会得要求复行裁判”。第三次是1913年4月,它以各支部的名义上书参议院,主张:“按照法律,声明国内一切庙产,无论其为公为私,概以佛教为主体,僧固不得擅行变卖,移为佛教之外之用度,俗亦不得迳行提拔,以供佛教以外之设施”。第四次是1913年8月,太虚大师等联名上书参众两院:“兹者正式国会成立,正式之宪法亦将以订定,故吁请贵院根据信教*一条,施行承认政教分权,凡佛教范围内之财产、居宅得完全由佛教统一机关之佛教总会公有而保护之,以兴办教育慈善等事业。除佛教统一机关之外,无论何项机关或团体或私人均不能侵蚀而干涉之。”第五次是1913年12月,中华佛教总会上书国务院和内务部,要求*按照《临时约法》的有关规定,“饬行各省行政公署,罢除各项苛令”,并承认其为佛教庙产所有人的资格:“本会奉部令有代表佛教所有权主体之资格,并有调查庙产之义务,行将实力进行,遵照法人财团兴办各项公益,以补行政之不逮”。这些上书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影响,直接影响了袁世凯*宗教政策的变化。

2、请愿。

中华佛教总会最有影响的一次请愿活动,发生在1912年冬。当时北京*内务部迟迟不为中华佛教总会注册,并通令全国,将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三类,规定除了僧人自置的产业外,其他两类寺产均可被用来办理新政。如果此举得以实行,“僧界将立招破产之祸,而侵扰更不堪设想。”为了维护佛教的根本利益,寄禅大师率领福建支部长本忠、江西支部长大春、总务科长文希暨各省代表到北京,与礼俗司司长杜关反复交涉。由于杜关态度非常蛮横,寄禅大师悲急交加,竟于北京法源寺圆寂。寄禅大师是中华佛教总会的正会长,已有40年的僧龄,不但在僧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也深得社会各界的尊敬,他的圆寂震惊了各界人士,“各界闻之皆难其谢世之速,而愤杜某之可恶”,并将杜关称为“么魔小丑”。此事发生后,寄禅大师的好友、财政总长熊希龄深感忧虑,他建议袁世凯善待佛教:“龄因该僧宗旨相合,用敢代恳钧座饬交内务部及各省部督加以保护,勿任摧残”。为了安抚僧界的不满情绪,平息舆论界的责难,袁世凯乃命内务部准许对中华佛教总会立案。更难得的是,袁世凯*不久便废除了将寺产分为官、公、私三类的政策,强调庙宇住持僧道犯罪由其自己承担,不能没收其住持的庙产,宗教庙产不允许庙宇住持以私人名义抵押或借贷。这是寄禅大师用生命换来的成果。

3、代理司法诉讼。

中华佛教总会一直以保护寺产为己任,它的章程就明确规定:“凡会中各寺庵所有财产,无论檀越施助、寺僧苦积,外界如有藉端攘夺,本会得据法律实力保护,以固教权。”其保护寺产的主要做法就是代理寺产纠纷诉讼。1912年7月,上海小天台寺僧人谛行,在当地佛教会的支持下,聘请律师狄梁孙,状告上海市政厅查封小天台寺产的行为;1912年12月,地藏庵住持僧人在佛教会的支持下,延请律师陈*,状告上海十五铺商团副会长凌伯华强占该寺庙产的行为;1912年12月,上海广福寺僧人广煜在佛教会的支持下,向上海初级审判庭提起诉讼,状告清真商团强占该寺房屋。这些轰动一时的诉讼纠纷,由于佛教会的参与,都以寺僧的胜诉而告终。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华佛教总会据理力争,一直将官司打到内务部。笔者曾查阅了《*公报》、《内务公报》等资料,发现自1913-1914年两年间,内务部批示过的寺产纠纷案就多达12起,而这些案件均是中华佛教总会代理的,而没有惊动内务部的案件还有多少,就不得而知了。大量司法诉讼的出现逐渐引起了袁世凯*对庙产兴学运动的反思,内务部不断发布训令、批示,命令各地切实保护寺产、善待佛教,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佛教会代理寺产诉讼的效果。

三、中华佛教总会的终结

中华佛教总会的成立,改变了传统佛教一盘散沙的局面,它竭力维护佛教的根本利益,与各级*强征寺产、迫害僧尼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因而也遭到了一连串的打压,最终*停止了活动。1912年8月,袁世凯*发出命令,要求所有的宗教社团重新到内务部登记注册,借口中华佛教总会的章程不合要求,拒绝为其注册;1912年12月,内务部以中华佛教总会有“以会统教”、“以会统庙”的嫌疑,令其修改章程;1914年初,中华佛教总会对内务部要求更换图章的命令有不同理解,遭到内务部的严厉申斥;1914年3月5日,内务部以吉林宁安分会擅自向社会发布通告为由,再次对中华佛教总会大加申斥;1914年5月,内务部再次命令中华佛教总会修改章程;1915年3月24日,内务部发出批文,对中华佛教总会北京机关部理事长法源寺住持道阶频频代理庙产诉讼的做法进行了批评,建议取消中华佛教总会代理寺产诉讼案件的资格;1915年8月,袁世凯颁布了《大总统申令》,强调寺产的所有权在未经转移以前“当然属诸寺庙”,彻底剥夺了中华佛教总会代理寺产诉讼案件的资格;1915年10月,袁世凯*公布的《管理寺庙条例》,并要求所有的宗教社团据此修改其章程,重新到内务部登记注册。中华佛教总会虽然对其章程进行反复修改,最终还是未获批准,从此成了一个非法团体,不得不停止一切活动。

总之,中华佛教总会的成立和迅猛发展,是清末民初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华佛教总会在其存在的四年内,以现代社团的形式,团结全体佛教力量,以《临时约法》赋予的合法权力与各种强占寺产、迫害僧尼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胜利,进而对中国宗教政策的现代化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中华佛教总会的出现,一举改变了佛教一盘散沙的局面,使中国佛教界第一次有了一个全国规模的组织体系,是佛教组织系统现代化的开端。

(作者为安阳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教师,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末民初佛教社团研究(1895-1927)》的负责人,本文是该项目的系列成果之一)